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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女工:图自由竟不愿签劳动合同
2008-06-30 09:20:1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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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特此证明。”上海杨浦区大桥街道一家餐饮店职工为图“来去自由”,竟然立下字据,声明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有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职工主动不签合同等于自己放弃9项权利。
    杨浦区大桥街道总工会最近在普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状况时,在一家餐饮店内发现了一纸奇怪的“证明”,这纸“证明”与一叠劳动合同文本放在一起,纸上有短短一行字:“本人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特此证明。王××,×年×月×日。”第一次看到这份“证明”,工会同志实在想不通:从来都是企业老板不想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怎么会有倒过来的事?
    经调查,得知这名员工是安徽来沪的打工者,她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最主要的原因是想来去自由。但是,由于单位惧怕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有关部门处罚,要求女工立下字据说明情况,于是才有了这张奇怪的“特此证明”。
    记者调查后发现,餐饮行业中不想签合同的员工非常多,不签的理由只有一个:“来去自由”。
    对许多外来打工者来说,到上海找的第一份工作往往是餐饮业。一是餐饮行业门槛较低,农民工放下镰刀很快就可以拿起菜刀;二是餐饮行业的岗位始终多于求职的,许多酒店的招聘红纸一年365天有340天张贴着;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大多数酒店包吃包住,农民工到餐饮业工作可以很快找到落脚点。
    有关劳动法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如果职工不愿签,那么合同中应当约定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9项条款也无法确立,这就意味着劳动者自动放弃权利。据记者了解到,许多餐饮店老板由此而拒绝为此类职工缴纳综合保险。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原则上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合同,如果是职工自己不愿签,企业不能聘用职工。”专家称,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是一种保障,也是一种制约,对于相对弱势的员工来说,合同体现更多的是一种保障。为了小利益而放弃大利益,显然是不值得的。此类奇怪的“特此证明”也表明,提高职工法治意识、维权意识,已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一环。(据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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