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国税发〔2008〕20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其内容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五号)公布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 (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上述政策衔接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导扣缴义务人正确理解政策精神,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