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近期相继有近百例职工来电、来访,集中反映用人单位以他们是“临时工”的身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口头通知他们停工办手续走人。这些上访者中有集体访,也有个访。有的工作3-5年,有的干了10-20年或20年以上。这些人中有失业工人,有城市居民,也有农民工。这些用工单位认为因为他们是“临时工”,也没有劳动合同的约束,不存在按《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更不存在发给各种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这些上访者提出的问题集中反映在:(1)单位认为他们是“临时工”,不给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对不对?(2)多年来单位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3)解除、辞退他们应不应该发给经济补偿?
[评析]
针对上述提出的问题我们认为:1996年10月,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曾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内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
1996年11月原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又进一步明确: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由此可见,上述上访职工提出的单位以他们是 “临时工”为理由,不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赵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