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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连续工作25年让空手走人违法
2010-08-09 01:09:5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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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年51岁的 王 兰 (化名),在二十五年前经人介绍到西安某医院任勤杂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38.50元。由于工作表现好先后多次受到领导的表扬奖励。本人的工资也随之几次增长,直到2008年底每月工资涨到630元。
    2010年刚过完春节,部门领导口头通知她说: “你把工作手续清理一下,你是临时工,属于清退对象,加之你也超过退休年龄了,应该回家休息休息。”
    部门领导的突然谈话,让王兰一下蒙了。王兰找领导理论,领导答复说:“你是临时工,让你多干了这些年,这次医院是清退临时工,叫你回家你就回,没有政策规定给临时工还办养老和医疗保险,更不能发给你经济补偿金。”
    领导的答复,使王兰几天晚上睡不着觉,咋也想不通。她经多方咨询,知道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此她到西安市总工会上访请求上级工会给予协调解决,无果后又在上级工会的帮助下进入依法诉讼,现正在法院审理之中。
    评述:
    王兰在医院连续工作了25年,首先应认定她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存在的。劳动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因此,劳动关系的建立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处于关键位置,其决定着劳动者是否能享受劳动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利。
    早在1993年陕西省劳动厅文件,陕劳险发 【1993】345号,关于贯彻 《陕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必须到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手续。临时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用工单位及个人缴费标准均参照我省有关劳动合同制度工人的缴费办法办理。
    1994年 《劳动法》颁布后,其中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赵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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