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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旬阳一工伤认定案终审胜诉
2010-08-09 01:10:1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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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7月22日,安康市中级法院以(2010)安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旬阳县法院的裁定,依法维持了旬阳县劳动部门作出的旬人劳伤险认决字(2009)7号工伤认定不属于工伤的决定,一场历时近两年的行政诉讼案经过复议、一审、二审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2008年11月下旬旬阳县一农民工唐某来到蜀河电站一劳务队打工。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在当年的12月25日下班后唐某走出工作面,感到头昏头疼,欲倒被工友及时扶住,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确诊为脑出血、高血压病,经手术治疗后,唐某生命无大碍,但行走不便,需要人终生护理,生活陷入困境。
    2009年3月底唐某家属向县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过调查,证实唐某是因病所致,而非碰撞导致的脑出血及高血压病,最后经研究决定,认定不属工伤。唐某对此不服,向县政府提请行政复议,2009年10月经审理后法制部门依法维持了劳动部门的行政决定。随后唐某又以当时工作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导致发病为理由向旬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动部门辩称因环境导致的职业病应当有卫生疾控部门出具相关的诊断证明书,但法院采纳了原告的意见,撤销了工伤认定书。对此裁决县劳动部门不服,于2010年4月向安康市法院提起了二审诉讼,在查明真相的情况下,审判机关采纳了劳动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经法院审委会研究,最后撤销了一审判决,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梁真鹏 刘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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