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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上班期间工资当发擅自离岗也应受罚
2010-12-27 01:41:3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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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9月2日,杜某应聘到山东省郯城县某饭店打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月工资为850元。10月下旬,因家中有事,迟迟没有领到工资的杜某只好向同来的老乡借钱,买了车票回家。10月底,当他处理完家中事情,返回饭店讨要工资时,饭店负责人却以杜某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就不辞而别,擅自离岗达一个星期之久为由拒绝支付。最后,杜某只好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
    经调查,饭店负责人承认杜某投诉中所述的上班时间属实,但同时指出,杜某在没有提前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达一个星期之久,已严重违反了饭店的规章制度。对此,杜某也承认,由于自己对饭店迟迟不发工资抱有怨言,所以才不辞而别。
    根据《劳动法》第50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所以,杜某在上班期间的工资,饭店应当发放。但同时《劳动法》第3条又
    规定:劳动者应当完
    成劳动任务,提高职
    业技能,执行劳动安
    全卫生规程,遵守劳
    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合同法》第3
    条也规定:依法订立
    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
    力,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
    约定的义务。也就是
    说,转动者不仅有付
    出劳动获得报酬的权
    利,也有遵守用人单
    位劳动纪律的义务,
    从而体现权利与义务
    对等原则。
    最后,在执法人
    员的调解下,双方
    依据所签订劳动合
    同中的有关规定,
    饭店扣除杜某旷工一周的工资350元,并当场支付了剩余的工资892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之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许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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