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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劳动者未提前通知辞职企业也应转移档案
2011-10-24 01:54:1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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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05年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2009年9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3月,李某向该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并于当日下午离开公司。2011年8月,李某到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公司以“李某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合同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合法”为由拒绝为李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李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可见,转移档案应是用人单位无条件的义务,不能因其他任何原因而不予办理。本案中,李某向该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后,于当日下午离开该公司,双方劳动合同已实际解除,公司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为李某转移档案关系。该公司提出的与李某间的劳动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的一般解决途径处理。仲裁委遂依法作出裁决:该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为李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等。(王时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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