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手机站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44649)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损害劳动者尊严的规章无效
2011-10-31 01:51:54来源:
分享到:
  字体:【
  曾某于2005年6月到某单位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今年4月初,该单位公布了一项规定:“严禁职工工作期间上厕所”。甘某拒绝执行该规定,并与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单位一位负责人对曾某说,如果不执行规定,就离开单位。曾某一气之下选择了离开。随后他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该单位,要求单位按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上厕所是人的生理需求,单位不能侵犯这种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该单位的规定无疑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其做法是对劳动者人格尊严的侵犯,曾某离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项,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任惠海)



责任编辑:sxworker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新闻推荐

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 2018 sxworker.com. 地址:西安市莲湖路239号 联系电话:029-87344649 E-mail:sxworker@126.com

陕ICP备17000697号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陕工网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 网站图文若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