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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才正确
2018-06-04 13:48:14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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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人们的生活工作节奏越来越快,加班已经成为上班族的家常便饭。可是,有很多人月月领工资,却不知加班费是如何计算的。计算加班费很重要的一个标准就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对于这个基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可现实中经常存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资标准,或实际发放工资高于约定工资的情形。此时,该如何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呢?以下案例,给出了相应的答案。邱婷婷入职时在劳动合同中与公司约定:她的月工资为6000元。如果公司需要安排她加班,则按3000元/月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两个月后,即2017年11月,邱婷婷因加班较多,觉得公司按3000元/月计算加班工资太吃亏,就要求公司依据月工资6000元计付。但是,公司以有约在先为由拒绝。

【点评】

邱婷婷就加班工资的计算享有选择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就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有约定的,原则上应当以约定为准。尤其在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高于工资标准时,因其未损害劳动者合法权利,更应按照约定执行。

但是,如果约定的计算基数低于工资标准,因其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不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且要求以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用人单位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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