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里拿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四年前的民事判决书,却讨不到一分钱赔偿。“我现在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啥重活都干不了,你让我该怎么办呀?”5月底的一天,来本报投诉的农民工智清明流下了无奈的眼泪。
用工方:各自推脱责任
智清明是渭南市大荔县许庄镇人,据称,2014年5月7日,山东人邸燕军在劳务市场临时雇佣他为雁塔区马腾空村赵某家所建房屋外墙铺贴瓷片。5月8日上午11时许,他正在作业时,由于安全扣件突然断裂,他从高约九米的脚手架上坠落,致其身体严重受伤。后被工友送入省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经过基本救治后,为节省开支,智清明于6月17日出院回家休养。
代理该案的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雷敏慧称,赵某将自家的三层房屋建筑发包给朱伯勇,朱伯勇又分包给邸燕军,二人均没有任何资质。建房人赵某称,自己将工程承包给蓝田人朱伯勇,所有的安全事故均由朱伯勇负责,他一概不管。朱伯勇则称,赵某以每平米295元将其房屋建设工程分包给自己,自己又将外墙贴砖的活包给邸燕军,至于邸燕军找谁干与其无关。并一再辩称智清明是自己不小心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的,并非脚手架扣件断裂使其摔伤。
法院: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
后经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智清明的伤残等级属八级;后续取出固定物还需要1.5万元。雁塔区人民法院庭审认为,被告邸燕军、朱伯勇无承包房屋建设工程的相关资质,也不具备安全施工的相关条件。
该法院判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共计144790.34元。对于智清明的损失由谁承担,责任及责任比例的划分,雁塔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邸燕军承认智清明由其叫来干活,而且邸燕军称其向智清明支付劳务费,遂认定,智清明系邸燕军所雇佣。邸燕军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无承揽房屋建设工程的相应资质,也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及安全生产条件,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后判决邸燕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智清明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7871.31元;朱伯勇及房主赵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执行法官:曾对受害者进行救助
对于四年前就判定的案子,为什么至今没有任何进展且难以执行?6月4日,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负责该案的雁塔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张奕鹏法官。
张奕鹏称,智清明的案件比较特殊,他们也充分考虑到其实际困难,并于2016年和2017年先后进行过司法救助,先后拿出2.5万元予以救助,他自己也曾给智清明过面粉等物。
对于该案迟迟没有执行的原因,张法官坦言,该案的两名被告邸燕军、朱伯勇名下都无任何可以执行的财产。眼下只有房主赵某具有固定住所,而且赵某身体也不好,靠出租房屋为生,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眼下唯一可以落实赔偿的就是,赵某的房屋处于曲江辖区,今年或后年有可能拆迁,如果拆迁的话,法院可以从拆迁赔偿款里将智清明的赔偿款一次性划拨。
对于智清明的赔偿是否能在房主赵某的房屋拆迁后落实到位,本报将进一步关注。(本报记者 兰增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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