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后,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用工制度多元化,劳动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化。2008年后,社会上陆续出现了许多劳务派遣公司,其实,有些公司就是早先的职业介绍所,改头换面后经过简单的资质审核审批就名正言顺了。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企业的利益,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劳动者的关系悄悄转至某些劳务派遣公司,使劳动者和本单位的用工关系变成为劳务派遣关系,而劳动者根本不会想到自己天天上班的公司竟然和自己没有劳动关系,有的劳动者甚至被几家劳务公司派遣,劳动者本人却不知情……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成为很多用人单位试图规避法律责任的避风港,有关劳务派遣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投诉与日俱增。
农民工赵永强于2003年10月7日经人介绍进入某大型数码信息传媒公司当印刷工人,入职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也没有为小赵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主管只是要求小赵提供本人交通银行卡号,说把他每月的工资给他打到银行卡里。上班后,小赵虽然也向单位提出过签合同、交社保的事情,但单位始终没有明确答复。小赵考虑到这是他的第一份工作,待遇还不错,每月都能按时发放工资,比较满意,此后就再也没有找过单位。到了2007年12月份,单位主管通知小赵,要给他签合同,这时小赵才发现签合同的对方是某劳务派遣公司,他不解地问主管,主管告诉小赵,因为印刷厂用的都是临时工,公司不能和临时工签合同也不能交社保的,国家政策要求给临时工签合同交社保,没办法,只能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了。为了继续上班,小赵就签了这份合同。到2011年11月,单位主管又找小赵说现在不用和派遣单位签合同了,可以直接和传媒公司签劳动合同,还可交社保,小赵当然高兴,以为苦熬了这么多年终于成了单位的正式工。
到了2017年9月,单位领导通知小赵因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他可以离职。小赵接到通知时感情上难以接受,自己在单位干了这么多年,说不要就不要了吗?之后小赵查询了很多相关法律法规,多次与单位协商,要求单位补缴2011年之前的社会保险,均无果,无奈之下小赵向西安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在工会的帮助下,小赵将用人单位诉至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3月20日上午9时,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开庭审理,小赵同市总工会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共同参加了庭审,庭审中,单位只承认2011年才与小赵建立劳动关系,并不承认小赵之前的工龄,小赵感觉自己很委屈,自己在单位干了15年,没有换过地方,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合同也是单位要求签的,之前的工龄就这样没有了,小赵难以理解,但他又拿不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后经未央区仲裁委裁决,仅承认了小赵2011年至今的工龄,驳回了小赵要求单位补缴2011年之前的诉求。
另外还有女工刘芹2008年1月7日经应聘进入某开关公司任普工,进入公司时未签
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刘芹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4月3日,刘芹经公司安排,与陕西省某大型人力资源公司签定了劳务派遣合同。2017年4月25日,公司通知刘芹要清理临时工,要求她辞职。刘芹要求补缴她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支付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公司领导态度蛮横地说,“临时工都没有社保,而且你也不是公司的人,和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无奈之下,刘芹到工会寻求法律援助,经审核,西安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她提供法律援助。之后,刘芹向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为了收集证据确认劳动关系,刘芹通过银行将工资的流水明细打印了出来,打印后刘某才发现自己入职后,工资竟然由4家劳务派遣公司和某开关公司轮流发放,刘某不能理解,自己一直在这个大型的开关公司上班并没有离开过自己的岗位,怎么工资都由这些派遣公司发放,为什么不能在哪上班就在哪领工资呢?
2018年3月,刘芹在西安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及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刘芹3.7万元。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约定的生产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代替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的劳动者。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的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数量的10%。而在现实中,某些用人单位置国家政策于不顾,或打政策擦边球。凡是用工,都不签劳动合同,而是通过劳动派遣,根本不考虑用工的临时性、辅助性和代替性,有些用人单位甚至把一年四季都需要的清洁工也交到劳务派遣公司,用工量达到90%以上。对劳动者而言,一般情况下,他们最关心的是工资待遇,只要有一份能按时发放工资的工作就很满意了,如果不发生意外情况,他们是不会考虑是合同用工还是劳务派遣用工,但是,如果有了意外,吃亏的只能是劳动者。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一些用人单位的用工并不规范,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在劳动者往往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转成劳务派遣工,这是给劳动者“挖坑”。而劳动者只是关注工资卡里有没有按时发放工资,如果不调取银行流水明细并不知道自己的劳动关系已经被单位悄悄转移,因此造成了用工单位肆意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由此可以看出现在用工单位想规避的劳动责任已经无法进行规避了,在最终也会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用人单位要合理合法用工,勿给劳动者“挖坑”,有关劳动部门也要加强监管力度,为劳动者创建一个和谐的劳动环境。(张来 周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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