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工作地点在山东泰安市,却突然被要求到80公里之外的济南市公司总部考勤,翟女士对公司的“奇葩”考勤不满,主动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两个月工资遭到拒绝。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系因涉事公司单方变更考勤地点所致,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涉事公司无权单方变更翟女士的工作地点。翟女士的诉求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经查明,2016年10月,翟女士入职济南市某供应链公司,从事采购经理工作,工作地点在80公里之外的泰安市。截至次年10月,该公司及时足额支付了翟女士薪水,并对翟女士以每日汇报工作业绩的方式进行考勤。2017年12月,公司另行规定,要求翟女士在位于济南的公司总部参加考勤。
“此前说好异地办公无需打卡考勤,事后却以加强统一管理为由随意变更考勤方式,还让我这个异地办公人员统一到公司总部考勤。”翟女士无法接受,与公司协商未果后辞职。
今年1月,翟女士就拖欠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金、加班工资、垫付款等向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受理后依法裁决:公司向翟女士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共计1.5万余元。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从公司提交的翟女士2017年整年的考勤情况来看,2017年12月翟女士陆续参与了考勤,可证实翟女士12月仍在工作。
该案中,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供应链公司无权单方变更翟女士的工作地点。翟女士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综上,济南中院遂依法驳回了公司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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