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在值班接待时遇到了前来投诉、咨询的务工者江某,发现这是一起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导火索的纠纷。
【基本案情】
江某系某餐饮公司的员工,从事切配工作。最近一个月,同事都拿到了工资,可唯独江某的工资迟迟未发。与公司协商后,对方竟表示还要再等几天。气愤之余,江某意识到自己遭受的权益侵害远不止未发的这一个月工资,还包括:2018年4月入职至今,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没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
江某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要求对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等过错行为进行处理。其本人还提出以下诉求: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法定节假日的三倍工资,补交社保。
那么,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就一定是企业负全责吗?
【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律师观点】
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常见事由,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许多原则性的规定大家已非常熟悉,特别是不签劳动合同可以拿“双倍”工资的概念。这个“双倍”工资规定的初衷是为了能在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更有力地鞭策用人单位主动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是不是所有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都在用人单位这一方呢?律师认为,这个问题应当有所区分。
首先,要确认双方建立的真实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少人动辄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进行维权,要求各种补偿金、赔偿金,最后经劳动仲裁委或法院查明双方并不属于劳动关系。在劳务关系下,订立书面合同并非强制性,用人单位一方也不负担缴纳社保、支付加班工资等义务,解除合同时亦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其次,在确认是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未签订劳动合同就一定是用人单位方的过错吗?劳动者完全没有责任吗?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危害并不只及于劳动者一方,对企业也同样会造成极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各负督促、配合签约的义务。现实中,劳动者不配合或变相阻碍签订实现的情况并不少见,所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当出现超过法定期限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结果时,劳动者应当思考一下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双方对用工关系存有异议,还是用人单位故意违法,或是自己在签约及缴纳社保的事宜上存在一定的故意或者过失等其他事由。否则这些都有可能成为劳动者维权的阻碍。
律师提醒,劳动者也需积极主动签订劳动合同,在未签合同、签空白合同、劳动要素约定不清、未拿到盖章合同等情况下,本人务必尽早提出。
□赵忆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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