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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个体雇工也享有年休假 若未休假应付三倍工资
2018-11-23 14:09:25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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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于两年前与个体户王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3000元。近日,经彼此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结算工资时,我向王某提出2017年并未休过年休假,王某也没有安排过我休过年休假,进而要求王某给予补偿,但被拒绝。王某的理由是:他只是个体户,我也没有要求过休年休假,更何况是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更不应给了。

       请问:该说法成立吗?

       读者:冯美珠

       冯美珠读者:

       王某的说法不能成立,其应按日工资的三倍向你支付未休年休假的报酬。

       一方面,个体户的雇工也应享有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其中明确表明,只要雇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个体户就必须保证雇员享受年休假。你自然也不例外。

       至于年休假的具体天数,应根据该条例第三条确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你连续工作了两年,年休假应为5天。

       另一方面,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也可获得未休年休假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这就是说,只要是“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同”,员工即可享受相关报酬,而不在乎是谁提出、是否一致同意。

       此外,雇工没有要求休年休假,不能成为个体户拒付年休假报酬的理由。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与之对应,在王某没有主动安排你休年休假的情况下,其自然应向你支付报酬:你的月工资为3000元,经核算应得到的报酬为2068.95元。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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