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休、发红包、提前放假,都不影响你的权益
春节是中华民族最隆重的传统佳节。在辞旧迎新之际,有的单位因为生产任务紧等原因,安排职工坚守岗位;有的单位出于体恤职工的考虑,决定提前放假或延后上班。那么,可以用补休方式或者发慰问红包的方式代替春节加班费吗?提前放假可以扣发工资吗?
补休不能代替加班费
【案例】小魏是某制造公司的员工。去年春节期间,老板说要赶一批急活,他与同伴放弃了休息,在年初一至初三连续加班3天。没想到节后上班,老板却对他说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无力支付3天的加班费,让他和同伴们分批补休6天。小魏等人不同意,并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依法支持了小魏等人的主张。
【点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形中,只有在第(二)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在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而对于其他两种情形的加班,必须按规定标准支付加班费,而不能以补休予以冲抵。该公司理应依法按小魏等人日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费。小魏等人的日工资为:本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慰问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
【案例】去年春节,小张想回老家过年,可架不住老板的一再恳求,于是留下来加班。年初一时,公司领导慰问小张等加班人员,给每人发了一个500元的红包。该月工资发放后,小张等人发现并没有春节3天的加班费,遂找公司理论。公司声称,年初一发给大家的红包已经包括了加班费。由于协商不成,小张等人申请了劳动仲裁,主张春节3天的加班费。仲裁机构支持了小张等人的仲裁请求。
【点评】用人单位安排职工春节3天加班的,必须支付3倍加班工资。职工春节加班,放弃了与家人欢聚同乐的机会,坚守在生产一线,用人单位理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职工支付不低于其工资的3倍加班费,而不能以发放的红包来代替加班费。因为红包和加班费完全是两回事,前者是对劳动者工作表现的一种肯定和褒奖,给多给少全凭企业自愿;而加班费是对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和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是职工加班劳动的应得收入。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拒付加班费的情形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申请劳动仲裁。
提前放假,工资一分不能少
【案例】去年春节前夕,某公司决定给外地员工提前5天放假。小吴等外地员工认为这是公司给的额外福利,感觉老板很贴心。但在年后领取工资时,小吴等人发现工资少了。公司解释说,放假5天里大家没有提供正常劳动,要扣发相应的工资。小吴等人不认可这种说法,遂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最终拿回了被扣的工资。
【点评】每年春节,一些企业基于体恤职工的考虑,选择提前放假、延后开业,让职工能充分享受节日的快乐。既然是让职工充分享受快乐,那就不能干出扣工资这种让职工揪心的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该公司多放的5天假并没有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即1个月,因此放假期间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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