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者小孙在一家公司的电镀车间,经常会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在2016年初体检时,小孙被查出血液指标异常。医生建议小孙在之后的工作中,应该避免再次接触有害物质环境,以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嘱咐其休息两周后再来复查。
该公司经理表示,在小孙休假期间,管理人员与公司行政商议,该职工休假回来后,将其调到装配检验岗位上,远离原工作环境。没想到,小孙结束休假回到公司后,却与单位发生了争议。小孙表示,休病假期间,单位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此期间的工资是不合理的;并且,他也不同意新的工作安排。小孙考虑到,原来的生产岗位经常安排加班,还有奖金、补贴等收入,每月工资较高。而新岗位为固定工资,虽然比原来轻松但是钱少了很多,他要求仍然按照原来工资水平计算和发放。该公司经理称,为了该员工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公司不能再让小孙回到原岗位。另外公司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不同岗位有不同的工资待遇,不能搞特殊,希望与小孙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对于病假工资,该公司经理则解释,生产人员工资都是底薪加绩效,底薪为本市最低工资。小孙休假没有参与生产,所以按照底薪的80%发放没有什么问题。双方就调岗和工资问题始终僵持不下,单位表示,如果小孙坚持不同意变更,公司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工资支付问题,《职业病防治法》中提到,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对于疑似职业病病人工资如何发放没有具体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先按病假工资发放。该意见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所以诊治休假期间,职工虽然没有提供劳动,病假待遇还是要保证的。另外,还可以根据诊断结论判断是否需要补发。如果经过观察、诊断,劳动者确认为职业病的,观察诊断期间应该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待遇。对此《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因此,职工没有被诊断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可以发放病假工资至其医疗期结束;职工确诊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按工伤待遇补发其观察诊治期间的工资差额。
对于小孙的新岗位安排,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可见,单位与小孙协商变更工作岗位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具体的岗位调整应该遵循合理变更,既要考虑岗位的变更与劳动者身体状况是否相适应,同时也要考虑其劳动报酬的调整是否合理。另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单位应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的劳动合同。□赵思宇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