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中,还在试用期的员工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就辞职了,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据此不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一起来看看近期发生的这起案例。
2018年10月26日,邹师傅入职杭州味缘酒店,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两个月,月薪5000元,转正后月薪7000元。去年12月21日,邹师傅因家中有急事,向酒店请假回家,但没得到同意。他于是递交了“酒店不给其缴纳社保”的书面辞职申请,并于第二天匆匆回了老家。到了次月的工资发放日,邹师傅却没有收到上个月的工资。他找酒店理论,得到的回复却是:按照酒店规定,“辞职未提前申请且得到批准的员工,公司一律不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无奈,邹师傅致电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寻求帮助。
监察员上门调查发现,邹师傅反映的情况属实,酒店的做法不合法。按规定,邹师傅试用期解职,是须提前三日通知酒店,但《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酒店没有依法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违法用工在先。邹师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无需酒店批准的。
另外,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要求,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酒店理应支付其离职前的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酒店还应向邹师傅支付其离职后的经济补偿。
最后,经双方自行协商,酒店按规定给付了拖欠邹师傅的工资及经济补偿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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