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吉先生向本报咨询说,其父亲于2018年12月初去世。由于其父亲患病后一直不能说话,所以,在收拾遗物时虽找到父亲遗留的5张银行卡,但因不知道取款密码不能支取。
吉先生说,他现在急于知道这些银行卡中是否有存款?也不知道存款有多少?
“我母亲早已去世,现在的亲人只有我和妹妹两个。”吉先生说,他与妹妹已经商量好:如果父亲留有存款,二人就平分。如果没有存款,为父亲治病开支的医药费就是他一个人承担了。
吉先生想知道:在不知银行卡账户密码的情况下能不能取款?如何才能取出这些存款?
律师说法
就吉先生遇到的问题,接受记者采访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陈君玉律师说,按照相关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其存款将会变成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存款人死亡后,其继承人遗失存折或者不知道账户密码的情况。此时,继承人可以根据1993年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进行办理。
该规定的内容是: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继承权证明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通过公证文书支取
陈律师说,吉先生作为其父亲的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并提取其父亲的存款,应向公证处申办继承权证明书。而申办公证文书需要其提交诸多证明材料。比如,请有关部门为其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内容包括其父亲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涉及的存单、有价证券等财产凭证。
当然,在办理公证时,所有继承人都要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因此,吉先生要和妹妹一起到公证部门办理继承权证明书。
陈律师说,办理公证要收费。公证处或按比例收费,或计件收费。如果存款数额不高,有些继承人会觉得办理公证麻烦或成本高,主动放弃存款。而银行对这些存款负有随时支付义务,在没有继承人支取时这笔钱会一直保留在银行。
使用法院文书支取
陈律师说,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还可以通过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支付银行存款。通过法院处理有两种方式:
一是以银行分支机构为被告,由法院直接判决银行给付。
这类案件的审理包含两个诉讼。首先是在继承人之间进行确权,明确继承的财产归谁所有,这是个确权之诉。其次是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分配,由银行的分支机构将存款给付给继承人,此为给付之诉。法院判决后,银行会直接将相应款项支付给继承人。
二是以继承纠纷方式进行。即继承人之间互为原被告,由法院确定遗产的归属。
由于吉先生兄妹对存款继承无争议,二人之间可以先起诉,然后通过法院调解结案。如果不能调解,就由法院作出判决。此时,银行的诉讼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可以确定由第三人将存款给付给相关继承人。
当然,在继承纠纷中也可以不列银行为第三人。继承人之间互为原被告,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调解后,继承人依据有权享有的继承份额向银行主张权利,并提供户口簿。银行经过审查,将法律文书复印存档后付款。
无继承人存款的处理
陈律师说,根据银行规定,不论是继承人过户存款还是支取存款,均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是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应向银行营业网点所在地的公证处或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并凭此证明书到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若对存款的继承权有争议,继承人应持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去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
二是存款继承人没有向银行营业网点所在地的公证处或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而直接去银行办理支取或转存存款的,银行将其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并对事后发生的存款继承争执与纠纷不负责任。
三是继承人在国外的,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馆、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据以办理存款继承手续。
四是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原存款人是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的,其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原存款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的,其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均不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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