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拓展业务,各保险公司常常通过各种方式招聘保险业务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那么,保险业务员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代理关系,还是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呢?
案情
被告Y公司属于寿险公司。2014年,原告A入职Y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与Y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合同载明:A已知悉并了解本合同仅构成Y与A之间保险代理关系,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A从事保险产品代理销售工作,以个险产品为主,按保费收入领取代理手续费(佣金)。合同签订后,A按照Y公司的安排,从事Y公司的组训、内勤工作,Y公司每月以委托总报酬的形式向A发放内勤津贴和佣金。
2022年6月,A离职。离职后,A以自2014年起按照Y公司的安排完成各项工作,Y公司向其按月发放工资,双方存在从属、管理和被管理关系,构成事实劳动关系,Y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严重损害其利益致其离职为由,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认为A与Y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驳回A仲裁请求。A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014年6月至2022年6月,A在Y公司除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外,还承担内勤、组训等工作,该工作是Y公司工作组成部分,并不属于双方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保险代理业务范围;A工作出现失误时,Y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岗位职责对A进行处罚,Y公司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A,A亦领取了内勤、组训津贴等报酬,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中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和经济依附性特征。因此,A与Y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A与被告Y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熊贤成 时贺新 李煜
点评
法官表示,保险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保险代理员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保险代理员仅按照保险销售额提取佣金,多劳多得,属于委托代理民法法律关系。但是,保险代理员如果除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外,还从事保险公司其他日常事务,并接受保险公司日常管理,那么双方即构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认定保险业务员与保险公司之间到底是保险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并非仅仅依照所签命名合同确定,而是按保险业务员从事工作的性质、内容是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来确定。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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