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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过渡期劳动权益受保护
2025-06-19 11:17:41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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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庞慧敏)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社厅联合发布8件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显示,李某系三年专科学制大专生,在最后一个学年经就读院校推荐到某木业公司定岗实习。实习期满后至正式毕业前,李某继续在该木业公司工作,公司对其进行排班,每月以“2300元+提成”计付报酬。

  某日,李某驾驶电动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父母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李某与该木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获仲裁委裁决支持。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确认该木业公司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限制高校毕业生的劳动主体资格。高校毕业生在完成毕业实习后,以就业为目的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具备劳动关系建立条件的,应依法认定劳动关系。这些条件包括:双方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明确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固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如实陈述自身情况,用人单位自愿接受,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影响劳动合同效力的因素;不存在劳动合同条件未成就的情形,如约定获得毕业证后成立劳动关系,而学生未取得相应毕业文凭等。本案中,李某与用人单位某木业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成立条件,应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针对该案的典型意义,法院阐明,该案例判决避免高校毕业生因身份特殊被排除在劳动保障体系之外,对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维护公平就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对高校而言,应当加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明确实习与就业的法律界限,避免权益受损。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学生身份为由规避用工责任,应依法规范用工行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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