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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安全保障金、文件打印费、工资转账手续费……扣款理由五花八门—— 多行业从业者曝工资遭“算计”
2025-09-16 08:43:33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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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成溪 李轶捷

  免谈 新华社发 王俊平 作

  近日,一位离职司机反映,其前公司9个车队,每月从司机工资中扣取“车内空调滤网清洗费”“窗帘清洗费”。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一名运输公司司机称,企业会从员工每月工资中扣除一定额度的“安全保障金”。

  近年来,一些企业打起了员工主意,滥用管理职权和规章制度,巧立名目“薅员工羊毛”,把扣款当成了减少经营支出、转嫁经营风险的手段,员工叫苦不迭,却敢怒不敢言。

巧立名目“薅羊毛”,经营成本同“分担”

  办公室清洁费、文件打印费、工资转账手续费、安全保障金……企业为“开源节流”频出奇招、怪招,甚至把算盘打到了员工的身上,通过巧设各类费用克扣员工工资,转嫁经营成本的案例屡见不鲜。

  近日,一名公交驾驶员王先生称,单位管理人员每个季度要求驾驶员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向管理人员支付30元/月的空调滤网清洗费。去年更是变本加厉,要求驾驶员在支付此项费用的基础上,再支付窗帘清洗费。他曾向单位人事科反映过,人事科回复他单位从未有此规定,但他从侧面打听到,这就是一个不能明说的“潜规定”。

  不只是公交驾驶员,一些货车司机也有类似的遭遇。去年4月,冯先生入职某运输公司。公司从安全角度考量,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都要签订一份《安全责任书》作为合同附加条款。该《安全责任书》明确,每月将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600元作为“安全基金”,年终时统一核算,如有员工发生安全事故,则根据不同情形扣除“安全基金”份额。同年11月29日,冯先生在出车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冯先生负主要责任。于是,年终核算时,冯先生的工资被扣了1100元。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亦团律师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出让的仅仅是自己的劳动力,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仅为劳动者劳动付出的对价,劳动者不同于股东,无需承担经营的各项成本以及经营的风险。所以用人单位的各项经营成本比如清洁费、打印费、清洗费等,均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巧设各类费用克扣员工工资,将这些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

  文中提到的案例,王先生系公交驾驶员,仅需要提供驾驶公交车的服务即可,至于空调滤网清洗费、窗帘清洗费等对车辆维修养护的成本属于公交公司的经营成本,单位管理员要求王先生承担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运输公司从员工月工资中扣除600元设立“安全基金”显然也是违法的,应予以纠正,且理应依法给予补足冯先生被扣的工资。公司若真重视安全生产,完全可以出资设立相应的“安全基金”,而不是把这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劳动者遇到类似的“潜规定”时应当理直气壮地予以拒绝,坚定地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

为拴人心“留一手”,每月工资扣一笔

  都说人才是企业的宝贵资源。然而,一些企业在“留人”上,不通过合理的激励机制“涨薪留人”,而是想尽办法用各种方式“扣薪留人”。

  日前,一位父亲称自己的孩子在一家银行工作,合同约定工资为10000元,结果工作一段时间后,单位说明年可能效益不好,每月发工资时要扣下2000元,到第二年再发。后来他儿子离职时,向银行讨要这笔扣款,单位却百般抵赖,始终不愿意支付其每个月被莫名扣除的工资。

  类似的“留人大戏”,每年的岁末年初还会准时在建筑行业上演。工人忙碌一年,想早点返家与家人团圆,用人单位却出台类似“春节返岗押金”制度,截留工人应得的劳动报酬,以此敦促工人节后按时返岗。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为了“拴人心”,在员工正常薪资上“留一手”的招数可谓五花八门:比如延迟支付工资,把上个月工资押到下个月发;又比如每月从员工工资里收取一定金额的“在岗保证金”等,宁愿以此逼迫员工“就范”也不愿以情留人,不禁让人心寒。

  谢亦团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以劳动者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劳动义务后,作为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文中提到的信访投诉案例,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对月工资有了明确约定,银行就应当按照该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用人单位不能以将来未发生的事由进行扣减工资,而且用人单位效益不好,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不能转嫁给劳动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于劳动报酬扣减的合法性负举证义务,所以银行每月扣除该员工2000元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正向激励的方式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让劳动者获得更高绩效工资的同时,用人单位也获得更好的效益,这样才能达到“双赢”的目的。“扣薪留人”“春节返岗押金”等做法不仅达不到留人的目的,反而会加速人才的流失。而且这些做法本身也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要回被扣减的劳动报酬。

奇葩“家规”套路多,克扣工资耍伎俩

  早些年,海南三亚一位“00后”老板自称为了体现公司关怀,特别推出了“代尽孝”福利,“代扣”员工工资50%作为“中秋孝心金”打进员工父母账户,相关事件一经曝光迅速引发热议。

  近年来,在社交媒体上,许多网友贴出了他们所在公司的“家规”,吐槽公司管理规定“令人感觉窒息”:不转发朋友圈扣钱、请假扣3倍工资、员工说方言扣钱……在这些企业内部,一些奇葩“家规”正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员工因迟到被处以天价扣罚的热搜也屡次出现在社交媒体上。如安徽一公司“迟到1次扣1000元工资”,当事人程先生透露,公司规定每次扣款1000元,他离职结算工资时,当月因3次迟到被扣除3000元,只拿到了2017元。

  谢亦团表示,首先要分清扣款与罚款的区别。罚款是《行政处罚法》赋予国家执法机关的权力,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设定罚款处罚权。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劳动者如有一般性违纪,应主要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来解决;若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害的可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的所有扣款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于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费用、经济损失的赔偿等有代扣代缴义务,所以可以进行扣减。而对于不转发朋友圈扣钱、员工说方言扣钱等奇葩的“家法”“家规”,即使规章制度中有约定也因为不合法、不合理归于无效。




责任编辑:王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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