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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国内新闻 北京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征求意见
2009-08-27 19:52:5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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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李海霞)昨天市住建委公布《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今天起至9月9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BJWYGL@126.com

  不交维修资金不能入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即以前的“公共维修基金”。征求意见稿要求,商品住宅购买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同时,业主的维修资金分户账户的余额如果不足30%,要及时续交。如果业主未按规定补建、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也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已售公有住房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维修资金只能购买国债

  昨天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建委代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可以在市住建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本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向市资金中心申请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资金中心、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等情况。

  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征求意见稿要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能委托开户银行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禁止进行任何有风险的理财或投资,以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安全和及时支取。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等均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紧急维修可直接申请资金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如果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可以跳过相关业主表决等程序,直接申请使用。5种紧急的情况是: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楼体单侧外立面20%以上有脱落危险危及公共安全的;消防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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