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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国内新闻 西安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0-08-26 02:34:2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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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笔者24日获悉,2010年度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已调整为职工本人2009年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12620元。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0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09年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09年本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24元的五倍(即12620元)。
    职工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200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月;长安区、户县、临潼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月;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80元/月。
    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暂按原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5%,单位给职工缴存比例为20%),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各不低于5%。职工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2009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之和,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元。 (王昭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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