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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陕西上调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2010-05-26 06:36:5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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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日前,笔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随着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我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随之提高,调整后的新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据悉,此次我省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标准如下:一至四类工资区失业保险金分别从原来的450元、420元、390元、360元上调至570元、510元、472.5元、435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满后,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继续领取失业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其失业金的标准一至四类工资区分别由360元、336元、312元、288元调整为456元、408元、378元、348元。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按《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申请领取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此外,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费、一次性住院医疗补助金、女性生育补助费等待遇标准随之调整。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按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的通知》执行。 (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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