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中商品宣传与实物不符,怎么办?记者注意到,陕西高院发布的十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杜某诉张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参考样本。
2020年5月29日,杜某在张某经营的淘宝网店铺购买了一台iPhoneXR 128GB黑色手机(官方标配款),该商品详情界面显示官方标配款为全新单机,且广告语中明确载明“拒绝假货,拒绝翻新机等”。杜某收到手机后,因NFC功能无法正常使用,于2020年8月11日至9月12日和客服人员交涉手机质量事宜。因维修进程迟缓,杜某向张某主张退款,张某以超过退款时限为由不予同意。杜某通过淘宝平台介入申请退款但未果。之后,杜某向苹果官方客服电话询问该手机序列号对应的手机参数,客服回复称该序列号对应的手机为红色iPhone10R 64GB手机。杜某还通过网上验机,微信号验机,结论均为红色iPhone10R 64GB手机。杜某起诉要求张某退还其货款3288元,并主张张某按照货款的三倍向其赔偿9864元。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杜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手机不是被告张某店铺宣传的全新机。张某未到庭答辩、质证,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张某作为经营者与杜某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其向原告提供的商品名为全新机实际却不是全新机,已构成欺诈,故张某作为买卖合同出卖方应当向杜某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损失。故依法判决张某向杜某退还货款3288元;张某向杜某支付三倍赔偿9864元;杜某向张某退回其购买的手机,退回的费用由张某负担。
记者 刘晓云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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