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五花八门的偷拍器,让人意想不到,而偷拍设备在形式上的更新换代之快,也让人直呼防不胜防。
近日,红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窃照专用器材案,被告人把手机改装成“偷拍神器”并销售,最终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家住大庆市红岗区的王某,虽然只有初中文化,但头脑灵活,特别是动手能力非常强,这本来是一件好事儿,他却把这股聪明劲儿用错了地方。
王某自己经营了一家二手手机店,生意还不错,他却不满足。在未取得任何批准、许可的情况下,王某在网上购买了手机改装工具和配件,将手机的内置摄像头改到手机底部,变成了具有隐蔽性、偷拍性的手机摄像头。
之后,他在网上发布出售改装手机摄像头的广告,想通过这种方式获利。好在他的犯罪行为及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传唤到案后,王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经过鉴定,王某非法改装的手机设备为窃照专用器材。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非法改装手机的方式,非法生产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窃照专用器材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量刑时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其非法改装的手机予以没收。
据了解,手机是可以合法改装的,但如果实施“非法偷拍”并进行牟利的话,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首先,非法销售使用窃听窃照器材要担刑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3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除了制售窃听窃照设备外,使用此类设备窃听窃拍,也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男子非法改装手机成“偷拍神器”并以此牟利的行为,黑龙江庆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潘荣涛律师表示,执法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对相关违法行为从严处理,切实守护公民隐私权。
平台更不能“袖手旁观”,要落实主体责任,不做违法行为滋生的土壤。电商平台搜索提示违法行为的做法值得肯定,但也应完善相关词条管理,加大审核力度。
社交平台要从严打击相关销售“偷拍神器”群及贩卖偷拍照片的群,寄递平台应加强安检力度。
同时,酒店、商场等偷拍高发场所要强化管理者责任,常态化检查场所安全,对于发现用“偷拍神器”偷拍他人的行为,及时制止及报案。
手机生产商也应重视此类问题,优化内部结构和外部设计,不给犯罪分子提供改装的余地。
记者:庄文伟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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