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本应一别两宽、各自安好。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出现了一些全然不顾昔日夫妻感情的事,为了谋求更多利益,在离婚冷静期内,妻子竟然大肆透支丈夫信用卡。挥霍的钱财究竟该如何定性?请看办案法官的具体解释。
杨某与邵某是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于2023年3月一同来到大庆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然而,在离婚冷静期满后,双方仍然未就孩子的抚养权及财产的处理达成协议,致使无法通过民政部门进行协议离婚。
杨某又于同年5月,到大庆高新区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因邵某一方拒不同意离婚,且杨某也无证据证明双方达到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故法院遂于2023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不准杨某与邵某离婚。
不久后,杨某就发现了妻子邵某在离婚冷静期间,在某皮草广场等地透支了其名下的三张银行信用卡,共计透支11万余元。
杨某认为,对方在离婚冷静期内恶意透支其信用卡,款项去向不明,导致其还款困难,严重侵害了其财产权益,也影响了其个人信用。
杨某以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为由将邵某告上法庭。
大庆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从透支账单记载看,杨某名下两张信用卡先后在皮草广场等地消费7万余元,系个人消费支付,故与邵某抗辩“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事实不相符。结合杨某认可其名下另一张信用卡消费的4万余元,其中取现3万元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故该3万元不属于邵某恶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鉴于信用卡纠纷系银行向杨某主张权利的特殊性,且透支也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故系个人债务,邵某应将8万余元返还给杨某。据此,法院判决邵某返还透支杨某信用卡款项共计8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规定可知,一方如果在离婚诉讼期间或前转移、隐藏、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另一方是可以要求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冲 通讯员 付建国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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