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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4 11:11:37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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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带儿子一同骑行,11岁男孩摔倒遭碾压不幸身亡事件有了最新进展,9月3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家属和代理律师处获悉,30岁司机姜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检察院批捕。

羁押在看守所的姜某某对于被认定的罪名表示不认可,认为这是交通意外,自己没有犯罪。

>>>心痛一幕

11岁男孩骑行摔倒进入对面车道,不幸被小汽车碾压

8月11日清晨6:12,河北雄安新区容城,行车记录仪画面显示,几名自行车骑行者从汽车左侧的车道上迎面骑来,其中一名穿骑行服、戴头盔的男孩在随队骑行时摔倒在车道上。

11岁男孩生前随队骑行画面

另一段现场视频显示,一名男子趴在头部和耳朵出血的男孩身上呼喊:“你坚持住,别吓我啊!……”

现场视频截图

姜某某的家属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事发后他们得知,这名男孩11岁,当天跟随父亲以及骑行车队在这条双向公路上骑行时,不慎摔倒进入对面车道,随后被对向驶来姜某某驾驶的车辆碾压,最终经抢救无效身亡。

行车记录仪显示,姜某某驾车当时的车速约为每小时52公里,事发时车辆两侧均有骑行者。家属表示,姜某某当时驾车并未超速,“他的车速是52码,骑行车队的速度是每小时37公里。”

据坐在姜某某车后排一位同行的工友介绍,事发时车速并不快,姜某某在行驶过程中,他突然感受到姜某某向右侧打了一下方向,并伴有压到东西的感觉,车子颠簸了一下。姜某某一边说出事了,一边立即停车下车查看,随后拨打了120和110。

>>>刑拘逮捕

司机亲属:根本来不及反应,交通意外咋变刑案?

8月11日,容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拘留通知书显示,案发当日下午,驾车司机姜某某即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

8月25日,该局出具的逮捕通知书显示,经容城县检察院批准,该局对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姜某某执行逮捕。目前,姜某某羁押在雄安新区容城县看守所。

该事发路段属于未交工验收路段,尚未通车。姜某某家属认为,这原本只是一场意外的交通事故,事发时姜某某正常驾车行驶,根本来不及反应,为什么交通意外变成了刑事案件?

姜某某家属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目前他们没有和男孩家属见过面,没有对方的联系电话,“目前我们也在等待进一步的消息,我们相信法律会公平公正地对待这个事。”

姜某某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周兆成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证实,8月28日,他前往容城县看守所会见了姜某某。

周兆成律师(左一)与姜某某家属合影

“他对于自己被指控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感觉很不解,认为自己很无辜。他说自己就是正常的驾车,也没有超速行驶。案发时,他根本无法预见到会从对向车道冲过来这个骑行的小孩,所以对自己被指控犯罪还是深感困惑。”

周兆成转述,姜某某对于案发后孩子的亲属逼迫其下跪表示理解,毕竟孩子不幸去世了,“他也强调,无论如何对这个孩子的意外死亡他都非常地痛心。他说自己在案发后并没有逃跑,而是积极地承担责任,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并想办法去救孩子。”

>>>律师说法

刑事责任判定应审慎考量,需认定刑法因果关系

“父亲带娃骑行,孩子却不幸被碾压致死,令人无比痛心。作为辩护律师,首先,对于未成年小孩在‘已竣工未移交’的路段骑行,不幸被车辆碾压身亡我表示深深的哀悼。”

关于案件管辖权问题,周兆成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本案发生地虽为未正式移交的道路,但根据视频及现场情况,该路段已具备通车条件,交通标识齐全,车辆通行无阻,实际上已处于开放使用状态。因此,本案还是应该被认定为交通事故,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而非直接转入刑事程序。”

关于责任划分与证据收集,在责任划分上,需要全面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记录、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车辆检测报告等,以明确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及各方的过错程度。

周兆成强调:“特别是对于司机姜某某的驾驶行为、车辆状态、是否超速、是否违反交通法规等关键要素,应该进行详尽调查。同时,也要考虑到该路段处于‘已竣工未交付’的特殊状态,需要探究施工方与发包方是否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是否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采取了有效的防护措施等。”

对于本案值得思考的“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周兆成指出,“小孩骑行,马路竞驶,且未满12周岁上路年龄,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也值得深思与警示。”

周兆成表示,除司机外,道路的发包方和承建方是否也应对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他们未能在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移交管理权限,导致道路处于管理真空状态是否要承担责任?

“悲剧的发生是各方都不希望看到的。但是,在本案责任划分上,我们是否应该综合考虑各方的因素,除了司机外,包括道路发包方、承建方以及小孩父亲、活动主办方是否要担责?作为律师,我想说,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且每一个介入因素都对死亡结果有着重要影响。因此,要认定司机行为与小孩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是不是也值得我们思考?总之,本案的处理不仅关乎一个家庭的悲剧,更涉及到法律的公正与担当。”

>>>第三方律师观点

未成年人年龄小于12周岁,不允许骑自行车上路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受访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如果未成年人年龄小于12周岁,则不可以骑自行车上路。

据此,付建认为,如果男孩年龄未满12周岁,骑行车队的组织者并不知情,则组织者属于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如果骑行车队明知孩子未满12周岁,还允许参与骑行而导致事故发生,骑行车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等。

付建指出,该案中如果小汽车未超速且已采取必要避让措施,但仍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事故,其责任可能会相对减轻,但具体责任划分需由相关部门综合判断。无论是否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小车司机在民事上都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认为,涉事司机的责任主要取决于其行为是否符合交通法规。该事件中小车司机、小孩及监护人、工程业主方和施工方可能都需承担相应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华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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