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资本局9月17日消息,月薪10万的券商投行业务分部总经理葛某被降薪30%后,又因所负责的两个投行项目收到监管罚单而被扣发奖金。为此,葛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和项目奖金,但最终败诉。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这则劳动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对于葛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的诉求,法院认定,葛某所在部门两项考核目标均未完成,公司对其降薪并无不当,且降薪幅度在合理范围内。
对于葛某要求公司支付项目奖金的诉求,法院则认定,葛某作为项目的承揽人及负责人,对于公司被出具警示函负有责任,故公司对其扣发奖金并无不当;此外,在葛某已取得某项目承揽奖金260余万元的情况下,公司扣发其该项目奖金12.73万元,亦属合理。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根据判决书披露的涉案项目信息,案涉公司为华英证券。葛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负责的龙力生物(龙力退002604.SZ 注:该股已退市)重大资产重组、安德利(605198.SH)IPO两个项目,均收到监管罚单。
投行业务负责人讨薪
负责的两个项目均收监管罚单
判决书显示,葛某于2011年5月1日入职某某公司,双方曾签订了期限自2017年5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葛某原担任业务一部总经理,2023年2月起在某某公司业务拓展部工作。葛某自2015年起工资标准为10万元/月,2022年7月调整为10.2万元/月,2022年11月调整为7.14万元/月。
2023年6月19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同月,葛某向某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因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审理,葛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6月19日期间工资差额24.48万元,以及奖金14.73万元。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根据判决书披露的涉案项目信息,案涉公司为华英证券。葛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负责的龙力生物重大资产重组、安德利IPO两个项目,均收到监管罚单。
其中,龙力生物于2011年由华英证券保荐上市,因连续数年虚增利润财务造假,于2020年7月被深交所摘牌。红星资本局结合判决书以及公开信息发现,2020年1月14日,作为龙力生物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持续督导机构,因未及时发现违规挪用募资,执业中存在部分尽职调查工作不规范等情况,华英证券和两名项目财务顾问主办人被山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此外,2020年10月27日,因在安德利IPO项目中未严格履行立项程序,华英证券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因上述项目收到罚单,2021年6月,公司决定扣发葛某的龙力生物项目奖金12.73万元,安德利项目奖金2万元,合计14.73万元。双方的争议也由此产生,即项目被监管处罚,公司是否可以追索葛某奖金。关于降薪是否合理,双方也有争议。
公司称调薪后工资仍高于平均水平
一审法院认定降薪合理,但应支付奖金
判决书显示,2022年1月,葛某曾签署《2022年度业绩责任状》,其中对考核期内的业绩要求进行了约定,包括实现部门盈利、实现一定收入等,包括部门在考核期内实现收入不低于1800万元等。
根据上述业绩责任状,如果未能在考核期完成考核目标,公司将视情况采取考核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散部门、降职降薪、调整岗位、乙方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此外,公司《合规风险及违规事项报告、处置及问责办法》载明,经济处罚措施包括扣发奖金、责令退还奖金、减薪、停薪。
葛某认为,降薪决定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和依法制定的公司制度规定。同时,截至2022年11月,葛某管理的项目累计收入2.4亿,收支平衡账户下是正数1.846亿元,公司在2022年10月以2年亏损(合计290万元)为由通知其降薪30%的决定不合法,更不合理。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在质证时,公司给出了部分降薪依据。其认为,由于葛某存在未勤勉尽责履行充分核查程序的情况,导致公司可能遭受巨大损失以及对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公司调整其薪酬。公司还拿出了一份咨询报告,用于证明葛某调薪后的工资依旧高于行业市场平均水平。不过,葛某对公司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对于葛某的诉求,一审法院认定,2022年葛某所在业务一部没有盈利,也没有完成业绩责任状中载明的考核目标,因此公司依据责任状约定在合理范围内对葛某采取降薪的措施,并无不当,且降薪幅度也在合理范围内。
一审法院还认定,葛某作为安德利项目承揽人及负责人,对于公司被出具警示函负有责任,故公司据此对其扣发绩效奖金2万元的处罚并无不当;此外,基于龙力生物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与其他项目并无关联,如公司认为葛某存在过错需扣发奖金,也应扣发该项目奖金,而不应延伸至其他无关项目奖金。因此,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葛某奖金差额12.73万元。
二审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认定公司扣发相关项目奖金合理
原告葛某与被告公司均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公司认为,葛某已经领取了龙力生物项目的全部奖金,因此相关处分决定提到的扣发奖金应当属于扣发当下未发放的其他项目奖金。葛某则指出,安德利项目组的业务活动与证监会检查和出具警示函是两件并行且没有交集的事件,没有证据证明葛某作为该项目承揽人及负责人应对公司因内部控制不完善受到警示负有责任。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葛某关于安德利项目奖金差额的诉讼请求并不当。同时经二审法院查明,龙力生物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存在依据违规挪用募集资金的情况,葛某作为该项目承揽人及负责人,对项目流程、文件材料有进行审批职责,因此公司决定扣发葛某该项目部分奖金,有事实依据和规章制度依据。
二审法院对此认定,在葛某已取得龙力生物项目承揽奖金260余万元的情况下,公司决定扣发其该项目奖金12.73万元,亦属合理。依据《合规风险及违规事项报告、处置及问责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可以扣发葛某的奖金种类包括合规风险或违规事项直接相关的项目奖金和其他无直接关联的各类奖金。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葛某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其中包括对葛某请求改判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的诉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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