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西安的安某开车带着87岁的母亲外出散心。因患有老年痴呆症的母亲车内大喊,他长时间捂压母亲口鼻致其死亡。
见母亲没了动静,安某决定自杀。但他又担心母亲未死,万一醒后又无人照顾,遂拿来透明胶带封住母亲口鼻,后在车内服药割腕自杀。
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了该案的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安某妻子看到他留下的遗书后报警,民警在车内发现安某将其送医。安某案发时抑郁发作,法院以安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刘某(殁年87岁)系被告人安某的母亲。2020年,刘某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被安某从甘肃老家接至西安市雁塔区照顾生活。2023年初,安某被诊断为失眠、焦虑症,产生了自杀并“带走”其母的念头。
2023年5月12日18时许,安某前来看望其母时,因刘某情绪不稳定,安某驾车载其母外出散心,于19时许返回小区,将车停在小区停车位,二人同在车上休息。刘某睡醒后情绪激动,在车内大声喊叫并拿木枕头乱砸,安某为阻止其母大喊,用手长时间捂压刘某口鼻和颈部,致其死亡。作案后安某决定自杀,但又恐其母生还后无人照顾,遂用透明胶带封住刘某口鼻,并返回家中留下遗书,取出其母遗像,取来被子、食物放在车上,后在车内服用安眠药后割腕自杀。次日7时许,安某妻子发现遗书后报警,民警在车内发现安某并将其送往医院抢救。
经鉴定,刘某系扼压颈部及捂压口鼻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安某患心境障碍,抑郁发作,作案时正处于疾病的发病期,辨认能力存在,但控制能力有所削弱,有限定(部分)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以安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安某提起上诉,认为没有杀人的故意。陕西高院二审认为,安某归案后供述自己因身体原因产生了自杀想法,又担心其死后被害人无人照顾,产生一并将被害人“带走”的念头,即长时间捂压被害人口鼻,致其死亡,后恐自己自杀后被害人复活,又用胶带缠绕被害人口鼻,主观上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其所留遗书亦能够印证其供述,安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并无不当。案发前安某已患有心境障碍,抑郁发作,作案时处于疾病发病期,控制能力有所削弱,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安某应承担刑事责任;与其他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件相比,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安某到案后亦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害人亲属亦建议对安某从宽处罚,原判据此已对安某从轻判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潇湘晨报》
责任编辑:白子璐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