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甲公司的工程师,为了开发一个高科技项目被选派到国外接受了半年的培训。但在培训结束回国后,却对现行的工作职位和薪水不满起来,产生了“跳槽”的念头,于是,便偷偷地向乙企业寄去了求职信。乙企业在看了赵某的个人背景资料后,非常满意,决定录用他。当赵某向甲公司提出辞职时,公司领导拿出与赵某签订的出国培训协议书,要求赵某向公司赔偿10万元的培训费后再办辞职手续。赵某一时拿不出来如此高额的费用,又经不住乙企业高薪的诱惑,就不辞而别,使他正在主持开展的高科技项目陷于瘫痪,虽经甲公司的奋力补救,仍然造成了数十万元的损失。两个月后,甲公司突然发现了到乙企业工作的赵某,便与乙企业进行交涉。乙企业的人事部长解释说,赵某来公司面试时,已经反复讲明他与原单位解除了一切劳动关系,现在既然如此,乙企业将立刻将赵某辞退。甲公司还是进一步提出了要求乙企业与赵某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有关人士针对此案指出,不管乙企业是否将赵某辞退,都要对甲公司承担经济赔偿的连带责任,这在法律法规中是早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验明该职工是否与任何企业都不存在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们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只要用人单位招用了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且因此造成了经济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需要考虑该用人单位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也就是说,不管该用人单位在录用时,是否知道这个劳动者与其他单位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的事实,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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