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驳回电力局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讯 日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泾阳县电力局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本报曾连续追踪报道的泾阳县人事和劳动保障局认定杨卫洲工伤一案有了最终结果。
杨卫洲系泾阳县电力局录用的村级电工。2001年1月5日,杨卫洲在给本村村民马建峰修开关时受伤。2003年12月22日,杨卫洲向泾阳县人事和劳动保障局书面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对杨卫洲作出“因工负伤”的认定。泾阳县电力局对此不服,向咸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咸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维持了原认定。泾阳县电力局遂向泾阳县法院起诉,县法院也予以维持。泾阳县电力局继续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咸阳市中院审理认为,杨卫洲与泾阳县电力局劳动关系成立,2003年1月5日杨卫洲在给本村村民马建峰修电灯开关时受伤,按照《陕西省农电管理局关于开展电力市场整顿和优质服务年活动的决定》及杨卫洲与扫宋供电所签订的农村电工安全用电管理责任书的有关规定,杨卫洲是在工作时间、工作范围内履行工作职责受伤,泾阳县人事和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关于杨卫洲同志因工负伤的通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款之规定,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sxworker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