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陕医附属医院一名女护士却经历了3年的见习、试用期。她参加工作7年间,院方4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使她两次失去工作岗位,最终她在怀孕、生产后也未能上岗……
周晓玲:这份工作让我流尽酸痛泪
1997年8月1日,当周晓玲兴高采烈地拿着省人事厅的派遣证前往西安军工医院(现为陕医附属医院)报到上班时,她万万没有料到,此后的一系列遭遇竟让她伤痛欲绝。
试用3年始转正
周晓玲1997年从西安医科大学附属卫校毕业后,经过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被西安军工医院聘用为护士,院方与她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见习期为一年。1997年8月1日,周晓玲持省人事厅派遣证报到上班。和周晓玲同时被该院聘用的还有两名护士,在一年见习期内,3人按照院方规定,均在各科室轮转试用。1998年9月,另外两人都经考试后正式上岗了,而周晓玲却没被通知参加转正考试,仍然在各科室间不明不白地“轮转”试用。
直到2000年,院方让周晓玲在该院内科又试用半年,才在2000年底对她“降低使用”,按护工转正,结束了对她长达3年的“见习、试用”期。护士和护工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专业技术人员,后者是熟练工人。
4次解聘危机2次失去岗位
周晓玲告诉记者,她在西安军工医院就业后,3次遭遇院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危机,2次失去工作岗位,至今未能上岗。
1998年4月,院方第一次口头告知周晓玲及其家人,因其不能胜任该院护士工作,让她另外联系工作单位。周晓玲对此不服,要求院方拿出“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证明,该院随取消这次要求;1999年4月,周晓玲在因病请假未准的情况下旷工一天半,院方以此为由再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将个人档案转到人才交流中心。周晓玲将问题反映到省人事厅,经人事厅有关部门调解,院方第二次取消与周晓玲解除合同要求;2001年12月,院方以“在竞争上岗中落聘”为由第三次提出与周晓玲解除劳动合同,周晓玲被迫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因周晓铃此时已怀孕,劳动仲裁部门了解情况后没有进行仲裁审理,直接告诉院方,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该院又第3次取消了与周晓玲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在1999年4月周晓玲因病旷工一天半,院方第二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周晓玲就第一次失去了工作岗位。在省人事厅协调下,待岗10个月后,周晓玲第二次上岗;2001年10月,怀有身孕的周晓玲在该院竞争上岗中落聘,院方第三次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未果,而实际上从此时起,周晓玲就第二次失去工作岗位。2003年5月,周晓玲孕、产、哺乳期满,她本人及家属多次与院方交涉上岗问题,一直没能达成一致意见,至今未能上岗。
直到今年3月9日,周晓玲接到院方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方知单位已于2004年6月1日单方面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关系,并于7月19日在未经她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她的个人档案转至人才交流中心。这已是院方第4次与她解除劳动关系了。接到解聘通知后,周晓玲即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院方:谁是谁非由法律裁定
3月下旬,接到周晓玲投诉后记者前往陕医附属医院采访。因周晓玲已提出仲裁申请,该院委托院方代理律师接受采访。在采访中,律师向记者证实了三点情况:1.院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周晓玲在2001年10月竞争上岗中落聘,当时周晓玲确已怀孕。2.因周晓玲拒绝接受,院方确实未将解聘通知及时送达其本人。3.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院方单方面将周晓玲个人档案转至人才交流中心。其它情况律师均以仲裁部门尚未审理为由拒绝提供。只是告诉记者:谁是谁非当由法律裁定。
周晓玲:这份工作让我流尽酸痛泪
据周晓玲说,2003年以来,她在上岗无望的煎熬下,又雪上加霜,先后遭遇了夫妻离异和母亲病瘫等一系列磨难。这段时间,她带着孩子过着投亲靠友、流离失所的艰难日子。而在这段日子里,单位每月只发给她230元生活费,扣除养老统筹等费用后,她实际领到手的只有120-180元不等,而且还不是按月发放的。在接受记者采访的2个多小时里,周晓玲几度哽咽难言……
4月12日,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周晓玲与陕医附属医院的劳动纠纷进行了审理。周晓玲告诉记者:她期待着法律的公正裁定。
■本报记者 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