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日期:2026-03-09   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全省各用人单位:

在第116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为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落实生育支持政策,营造友好生育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性别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1.依法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制度机制,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就业权益,保障男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工作机会和待遇。招用劳动者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2.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报酬权。认真落实《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积极组织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就女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民主参与、教育培训及职业发展等基本权益,以及女职工特殊权益等方面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对新就业形态女职工,要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女职工的劳动定额、劳动报酬和劳动时间等。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3.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医疗保险,保障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4.依法落实怀孕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对怀孕的女职工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对孕期不能适应原岗位劳动的,用人单位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应当予以减少劳动量或者经本人同意暂时调整其至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

5.依法如实告知女职工岗位危害情况。用人单位在招录女职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下列事项: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女职工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的特别待遇和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6.推进女职工权益协商。用人单位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按照女职工比例组织女职工代表参与集体协商;用人单位中女性占多数的,由工会代表企业女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妇女组织或者指导女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7.严禁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等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行为,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8.积极创造女性友好型工作氛围。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关爱室、母婴关爱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合理调整女职工因生育离岗享受法定产假情况下的劳动定额或绩效考核办法。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当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让我们共同努力,切实尊重女职工,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携手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广大劳动者可通过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等方式反映。

陕西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3月8日

责任编辑:白子璐


返回列表

网站首页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