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缴社保违法,职工有权要求补缴
日期:2026-01-20   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百事通先生:

从2025年7月开始,我所在的商贸公司以内部工作岗位不存在伤害风险等为由,不再为职工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保。在多次与公司负责人协商无果后我提出辞职,而公司却要求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否则必须以违约金形式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请问公司负责人的说法是否合法?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读者潘  小杰

潘小杰同志: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获得帮助和补偿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保费用由谁缴纳、如何缴纳等问题,以下法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据此,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证件和财物的行为同样属于违法,劳动者有权予以明确拒绝。

具体到本案,在商贸公司停止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你可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投诉举报,要求公司给予补缴。当你以此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还有权要求公司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百事通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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