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寨周杰伦”开巡演,引发歌迷抵制。自称“大陆第一杰伦”的“黑伦”模仿周杰伦进行商业演出,自2024年6月以来,“黑伦”与某连锁酒吧展开深度合作,在多地门店进行巡演,表演的歌曲《一路向北》《搁浅》等皆为周杰伦作品,引发周杰伦歌迷不满。而有网友称,其巡演票价最高卖出了6000元,已经是周杰伦本人的演唱会票价最高档的3倍。另一位“粥饼伦”则是跟着周杰伦演唱会的足迹,到全国多地搞“全国巡饼”(到当地摊饼)。
在这个“复制人时代”,那些靠模仿名人火了的网友,在互联网上几乎拥有了可与正主匹敌的流量。云南阿辉模仿著名球星科比爆火了之后,10多天赚了8万元。模仿明星鹿晗的鹿哈,去年自曝“带货7个月挣了3500万”……
“山寨明星”靠模仿名人吃饭,赚得盆满钵满,那他们的行为涉嫌侵权吗?
模仿明星愈演愈烈
普通人喊话求“指路”
模仿明星的风,早已吹遍互联网的各个角落。
物理没有让霍金站起来,但礼物可以让“或斤”站起来,自此,“全球复活赛”正式开启。
“贝多疯”在直播间现场作曲,“陆毅石榴”测试头颅灵活度,“ID生”手拿电灯翩翩起舞,“纽吨”又一次被苹果砸中,“居里扶人”戴墨镜耍起了狙击枪……
在影视圈的直播间里,这边是“汉尼扳”邀请你来家里做客;那边有山寨版的《狂飙》小分队连线互诉衷肠;再往下边划几下,你还能看到“中S”和“汪大菲”的世纪大和解。
而体育圈这边,“姚小明”正在和“科比”连麦互动,重现“姚明被科比肘击受伤”的经典一幕。
渐渐地,人们发现,只要你长得像某个明星,甚至打印一张纸片戴在脸上,无脑开播就能赢麻。
于是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评论区晒自己的照片,配文“纯路人,听话,求改造”,企图寻求“仙人指路”成为“先天圣体”,成功吃上直播这碗饭。
最近爆火的云南阿辉,就是在高人的指引下,模仿“科比”,10多天赚了8万元,接近当地人一年的平均工资。
模仿带来流量
但也潜藏危机
提起模仿秀,大家肯定不陌生,一直以来出现过很多优秀的模仿者,他们大多模仿明星的衣着打扮或是声音舞蹈来给大家带来欢笑。这种模仿在一开始都带着致敬正主的态度,无论是在唱腔、台风、妆造等方面都与明星本人有着高度的相似。尽管是“山寨”,但他们往往具备很强的表演、歌唱以及舞蹈能力,靠的是实力征服观众。
但随着短视频直播平台的兴起,“复制人”进入了2.0时代。拿起手机打开短视频平台,你会发现有一群人化着夸张的妆容、起着意味模糊的名字引流卖货。
最引人瞩目的莫过于盗版男团ESO,靠着谐音的名字,故意扮丑、玩梗,利用人们的猎奇心理在短视频平台吸引了大量的流量。其中的佼佼者“鹿哈”靠着模仿明星鹿晗爆火,去年自爆月收入500万,直播带货7个月狂赚了3500万元,并且花1100万元买了豪宅,600多万元买写字楼,277万元买豪车,以至于现在“支付宝里只剩下了30多万,真没钱了”。
流量时代,模仿的初衷不论是致敬还是玩梗,能红就是王道。但这些“复制人”的搞怪、扮丑、擦边,损害了被模仿者本人的形象,也引起了正主粉丝的不满,不仅赚不到钱,可能还面临法律的惩罚。
模仿王宝强的山寨网红王宝弱,为了蹭热度,找来了王宝强前妻马蓉的模仿者以及宋喆的模仿者相互炒作牟利,恶意消费王宝强本人失败的情感经历,对王宝强本人极其不尊重。之后,有网友爆料,王宝弱遭到王宝强本人的控告,或将面临超过百万的巨额赔偿。随之而来的是王宝弱向王宝强本人道歉的视频,但辟谣了百万赔偿。现在,王宝弱已经注销百万粉丝账号,用的是本人的实名账号。
>>疑问
“山寨周杰伦”多地巡演,侵权吗?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律师表示,一方面,模仿明星实际上是明星本身影响力“溢出”的表现,许多模仿行为在给社会大众带来欢乐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被模仿明星的知名度和受喜爱度。另一方面,一些过于商业化、恶俗的模仿也确实存在侵权情形。
首先,模仿周杰伦巡演自然是演唱周杰伦的歌曲,如果未经歌曲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演唱,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其次,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声音权受法律保护,周杰伦声音具有较明显的辨识度和商业价值,在巡演中模仿周杰伦声音以牟利,也涉嫌侵犯周杰伦本人的声音权;再者,宣传使用周杰伦的名称,可能侵犯周杰伦本人姓名权;直接使用周杰伦照片,可能侵犯周杰伦本人肖像权;若在表演中损毁周杰伦形象,足以导致其个人社会评价降低,则可能侵犯周杰伦的名誉权;如果打扮风格、表演内容等与明星高度雷同,刻意利用明星的知名度谋取商业利益,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所述,“山寨周杰伦”在很多方面已涉嫌侵权。明星本人不追究,不代表模仿者可以肆意妄为。明星模仿秀不能没有边界和底线,模仿者在追求个人发展的同时,也应遵守法律、尊重原创,共建法治、健康的文化市场。
夸大无底线的模仿行为,违法吗?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出现,这种山寨明星有了更多流量变现的可能,相关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风险也在增加。
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兆义表示,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模仿行为可能侵犯的权利客体主要有著作权、表演者权以及名誉权,特殊情况下会涉及肖像权的侵犯。
其次,在现实中出现了部分模仿人员在原有模仿基础上不断夸大、无底线的模仿。该部分行为看似属于模仿者的独创,但其模仿行为本质上仍依附于被模仿人员的行为而产生,因此该部分夸大、无底线模仿行为很大程度对被模仿明星在大众当中的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
那么如此模仿到底违法吗?孙兆义认为:“针对当下的明星模仿行为,应当进行合理分析评判,可以允许合理范围内的模仿行为;但对于无底线、过分夸大且以营利为目的、违背道德底线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模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大多数时候,明星对于这些模仿者都采取了宽容的态度。但明星本尊不介意,并不等于这些模仿者就可以无所顾忌。
>>锐评
模仿不能过了界
明星模仿秀早已有之,短视频兴起之后更是风生水起,谁火了就模仿谁,稍有名气的网红、名人,都出现了各种“高仿号”。
模仿明星赚取流量的行为,长期以来处于“灰色地带”。不少模仿者都认为,长得像明星是“老天爷赏饭吃”,也没有用明星的名字去骗人,虽然的确在“蹭热度”,但既然选择了玩网络,不蹭白不蹭!客观来说,脸长得像明星,确实是天赋异禀,哪怕是整容整成明星脸,也只是个人行为,不犯法。但模仿失去了必要的尺度,刻意利用明星、名人的名气去攫取流量,谋求利益,就可能逾越合法合理的边界。
虽然,周杰伦曾经在回应“模仿者”话题时,很豁达地表示:“每一个地方的多重宇宙伦,都是真的,都是努力在生活的伦。”但当下,流量变现的生意红红火火,大多数明星模仿早已脱离了致敬、搞笑、二度创作等范畴,从一开始就是冲着蹭热度“搞钱”去的。一旦过度执迷于利益,人往往就会昏了头脑,失去理智,做出逾越边界,侵犯他人权益的事情。所以,模仿确实不能毫无边界,肆无忌惮,需要划出红线,进行规范和约束。尤其是对那些明显蓄意侵权,违背公序良俗,缺乏诚信和自律的违规账号主体,平台要及时进行公示和处理,遏制无底线炒作的不良风气,别让整个网络空间“山寨”遍地,利欲熏天。
真正的价值在于创新和独特
或许很多模仿者认为,自己凭借长相、声音等优势,通过模仿明星从而获取收益,是劳动价值的体现,并不是越界行为,但其刻意利用明星的名气博取流量,借机牟利,难道没有逾越合法的边界吗?更何况,如果不是因为明星本身的因素,又有多少人愿意为之买单、为之捧场呢?
表面上看,被模仿的明星没有实际损失,但其权益早已暗中受损。比如,模仿者使用与明星相似的外貌或声音,导致公众混淆,可能涉嫌侵犯明星的肖像权或姓名权;模仿明星的声音,可能涉嫌侵犯明星本人的声音权;借用明星个人的经历等进行炒作,可能侵犯明星的名誉权;未经授权使用明星的原创作品,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酒吧涉嫌利用山寨明星,试图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具有更大的容忍义务,但更应该利用法律手段遏制侵权行为,让模仿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也是对粉丝的尊重。
当下,流量至上的逻辑,让许多“山寨模仿者”跃跃欲试。对于此类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明确模仿行为的界限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也要加强执法力度,对侵犯他人权益的模仿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形成有效的震慑。
模仿本身是一种艺术表达,它源于对明星、原作的欣赏和致敬。因此,偶尔、轻微的模仿行为,自有其存在的意义。但是,模仿者应该意识到,过火的模仿行为不仅引火上身,也是在违法的边缘疯狂试探,及早守住底线,才是正确、理智的行为。
不管流量的风怎么吹,我们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互联网虽然为每个人提供了发声的平台,但真正的价值并非在于模仿和复制,而在于创新和独特。在享受短视频带来的便利和乐趣的同时,我们也应该保持理性和清醒的思考,共同创造一个既有流量热度,又有质量内涵的网络世界。
>>网友热议
山寨明星的争议由来已久,网友对此褒贬不一。
一类是批评的。
@多想藏着你的好:蛮无语的真的,别再打着老实人的旗号过度消费周杰伦了。
@Crescent:长得像就算了,脸上糊个纸就想开始收钱,属实太离谱了。
@陈哲然:模仿明星是一门学问,要么有喜剧效果,要么有艺术价值,不能盲目地借着明星的附属价值来为自己吸金。
还有很多人认为热闹一下,无可厚非。
@hdiwadnwe:我还挺喜欢这种形式的,快乐至上,最重要的是可以提供相应的情绪价值,下班后看着笑一笑,缓解一天的疲劳,只要不做出格的事情,我还是挺支持的。
也有理性吃瓜的。
@是秦子啊:既然这种形式能够爆火,说明现在的人喜欢它,那么它存在就有一定的道理,至于是好是坏,我还是持观望态度的。 综合大河报、极目新闻、法治日报等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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