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雁塔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预存健身卡的案件。
李女士在西安高新区某健身瑜伽馆体验瑜伽课程后,与该瑜伽馆签订了《会籍合约》,向该瑜伽馆支付了6500余元预存卡费后,她在该瑜伽馆上了一节私教课。2023年5月,李女士再次前往该瑜伽馆上课时,发现她的“瑜伽私人教练”已经离职。随后李女士通过微信联系瑜伽馆客服,表示其购买了瑜伽健身卡,尚未“开卡”。无奈之下,李女士将该瑜伽馆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瑜伽馆的服务合同并要求瑜伽馆返还剩余服务费。
雁塔法院庭审过程中,瑜伽馆的经营者表示,在与李女士签订的《会籍合约》中“季卡”属于时效卡,已经到期;且该合约中特别备注了“特价卡不退不换”,故不同意向李女士退还费用。双方在庭审中各执一词。
李女士预存的健身卡费就真的无法退还了吗?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预付式服务合同中瑜伽馆书写的“不退不换”字样,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在预付式服务合同中的选择权和合同解除权,应属于无效条款。消费者明确表示不继续接受服务,双方的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果李女士确实违约,瑜伽馆可在扣除李女士已消费的费用和违约金后,将剩余款项退还给李女士。
在主审法官的释法说理后,李女士与瑜伽馆经营者均表示通过释法明理,了解了法律规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瑜伽馆向李女士退还5000元。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权曼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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