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一周,有部法律就要施行了。
对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来说,它非常重要。如果违反它,不但会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甚至相关责任人员还会被追责、受到处分!
这部法律就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下称《条例》),今年7月公布。
内容中有相当多值得关注之处。
《条例》来历不简单
先从《条例》怎么来的聊起。
去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一个征求意见稿,名字叫《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
这个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说明里,提到要“纠正一些政府部门、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行为”。
△相关页面截图
如果当时这个办法出了,它的性质将是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不是法律。
如果上了法院,法院作出的裁判依据只能是法律和法规。
今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和工信部之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讲的是同一回事,但性质不同: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是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从相关“升格”过程,想必可以看出相关事项的重要程度。
这些老套路,不能再用了!
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有不少老套路。
第一种是合同签了,但内容里没规定付款时间,或者留一句:另行约定。
不赖账,但也不还钱。
《条例》是这么“出招”的:付款时间应当在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合同另有约定的也不能超过60日。
直接就在法律里,把日期给定死了。
第二种套路是:相关单位一直拖着,哪怕过了约定日期,也不检验或验收。
不检验、验收,就可以借口说不具备付款条件了。
针对这种套路,《条例》是这么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三种叫内部流程。
除了这些老套路外,还有些老借口。
要走流程,在借口中是很常见的。
有纯内部的:领导班子换届、负责人变化,需要等待指示、批复,或者内部需要走各种审计、付款流程;还有一些会牵扯到外部的,比如说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
对这些借口,《条例》的态度是一概禁止。
第四种套路是“审计”。
一些单位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并且合同中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在付款时要求按照审计结果结算,如果供应商不同意,相关单位就会以审计通不过而拒绝付款。
《条例》规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相关单位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还有第五种套路是用商业汇票来结算,《条例》进行了限制。不过这个套路主要是大型企业在用,已阅君就不展开了。
《条例》施行后,所有的套路,差不多都被堵死了。
如有违背,后果很严重
如果还有单位要用老套路,怎么办?《条例》规定了不少对应的办法。
首先是可能会蒙受不小的经济损失。
《条例》上,有这么一条:如果合同里没有约定,相关单位如果有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可以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对方主张逾期利息。
按一年365天算,拖一年就要付18.25%的逾期利息。
这个逾期利息率相当高,对比一下就知道了:最新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也就3.85%。这部法律规定的逾期利息率,是它的4.74倍。
1000万元的货款,如果逾期了1年,就要多付182.5万元的利息。
上面聊过,《条例》是行政法规,是法院裁判的依据。一旦上了法院,法官就会据此来进行判决。
如果一个单位真的产生这么大一笔“额外支出”,要承担的责任将是很重的。
第二招是:向社会公开。
《条例》里有这么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大型企业要把这些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不是单位自己想怎么报就怎么报,审计机关要进行审计监督。
如果相关工作要是没做好,信息披露之后,会对本单位的公众形象、信誉等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第三招是:限制。
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将会受到限制。
还有第四招: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按照《条例》规定,受处分的对象,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今年7月1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经生效了,就算最低的处分警告,有效期限也要六个月,而最高的,则是开除。
这就严重了。
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下个星期就要施行了,在这方面,千万不要玩套路!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政已阅、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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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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