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记者从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为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从10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据悉,我市1998年建立城市低保制度,先后十五次提高保障标准。现行的城市低保标准是从201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实行差额救助方式)。截至今年10月底,全市在册城市低保对象1.42万户、2.1万人,月人均补助640元,1-10月支出保障金1.68亿元。
我市2005年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先后十次提高保障标准。现行的保障标准是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实行分档救助方式)。截至今年10月底,全市在册农村低保对象2.81万户、7.63万人,月人均补助477元,1-10月支出保障金3.72亿元。
当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的请示》,决定从2020年10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提高40元,即由现在的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提高60元,即由现在的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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