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全省各级政府及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明确,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对象为各市(区)政府和省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和加减分项。考核程序分日常考核、年中督查、食品安全状况评价、自查自评、部门评议、综合评议、结果通报等步骤。
《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前4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5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并明确了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等11种降级情形和未及时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等7种考核为D级的情形。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考核排名较上一年提升较大的,以及相关工作成效突出的各市(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连续3年考核结果为A级的,优先推荐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单位,增加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申报名额;对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1名的,约谈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约谈主要负责人。
《考核办法》指出,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上个年度被国务院督查通报问题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对我省予以减分的,本年度考核给予双倍减分。本考核年度我省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表扬或加分的,次考核年度给予双倍加分。
(记者 徐颖)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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