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及上门提供医疗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2月1日起,上门医疗服务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通知明确,新增“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卫生健康部门准许开展,公立医疗机构派出符合规定资质的医护人员为居家患者提供上门医疗服务(包括“互联网+护理”等)的,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其中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收费,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以上为患者提供上门医疗服务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通知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上门医疗服务,已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方式提供经费保障的,医疗机构不得重复向患者收费。
通知强调,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加强上门医疗服务管理,完善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强化医务人员培训,向患者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上门医疗服务,并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记者 马相)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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