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9起案例,涉及新就业形态用工、承包经营合同、竞业限制、劳动合同解除、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方面纠纷争议,类型多样、代表性强。通过以案释法,加大对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力度,促进裁审标准统一,切实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质效。同时,也进一步普及了劳动法律知识,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指导劳动者依法维权,全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下一步,省人社厅和省高院将继续加强裁审衔接工作,更好地凝聚和发挥仲裁与诉讼合力,促进劳动人事争议实质化解,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案例1:网络主播与直播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索某在某商贸公司从事直播带货工作。2023年3月,双方签订《主播签约合作合同》,约定索某每月直播不少于28天,索某收入根据直播结果确定,由某商贸公司在次月20日向其支付报酬。2023年4月17日,该公司负责人在微信工作群中要求所有主播延长直播时长,因索某不服从安排,次日索某被移出微信工作群,索某询问公司负责人将其移出群聊是否代表被公司开除,得到肯定答复。另外,某商贸公司存在拖欠索某报酬情形。某商贸公司认为与索某之间系合作关系,双方所签合同随时可以终止。索某提起劳动仲裁,认为其与某商贸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公司应向其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请求:
1.确认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2.某商贸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裁决支持索某的全部仲裁请求。某商贸公司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与仲裁结果一致,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网络主播与直播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虽然索某与某商贸公司签订的是《主播签约合作合同》,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索某与某商贸公司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索某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产品是某商贸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某商贸公司通过微信群对其主播工作作出安排并部署,并对索某进行日常管理和发放劳动报酬。据此,应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某商贸公司应向索某支付拖欠劳动报酬。
关于应否支持索某经济补偿金请求。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当经劳动者同意。本案中,索某拒绝某商贸公司延长直播时间的要求,某商贸公司通过将索某移出工作群的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典型意义
随着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升级,出现不少企业通过与劳动者签订承揽协议、合作协议、劳务合同,甚至让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形式,建立所谓“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规避用人单位责任。对此,我们应回归对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实质探求,客观分析判断各种协议的内容本质,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正确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应当谨慎区分劳动关系与各类民事关系,不能简单依据双方签署协议的“外观形式”,而应重点审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管理和从属性特征,坚决防止企业规避用工责任,充分保障劳动者各项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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