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集采药品价格相对便宜,但只能在医院购买。为了让群众在家门口的药店、卫生室就能买到质优价宜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保部门又有大动作。
10月9日,陕西省医保局发布《陕西省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决定本月起在全省开展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行动,并公布了首批药品目录,以常见病、慢性病药品为主。
零售药店等自愿参加
设置集采药品销售专区统一公示价格
《方案》明确,按照“自愿参与、便民惠民,保障供应、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以集采中选企业、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为参与主体,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让集采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
实施药品范围为我省正在执行且中选企业主动承诺保障供应的集采中选药品。参加单位范围为我省自愿参加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室。
《方案》鼓励参加单位以统筹区为单位做到“五统一”,即统一张贴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标识,提升辨识度;统一设置销售专柜(区),规范集采药品管理;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价格(包括药品集采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切实减轻群众购药负担;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医保部门择优遴选药店及民营医院
村卫生室应全面参加
自愿申请参加的零售药店和民营医疗机构,应向属地医保部门提交申请书,参加单位均应向属地医保部门提交承诺书。各市区医保部门应优先从经营规范、信誉度高、群众口碑好、医保基金支出大的定点连锁零售药店、职工门诊统筹零售药店、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中遴选;具有公立性质的村卫生室应严格落实我省集采药品“以镇代村”要求,积极全面参加药品集采工作。各级医保部门要向社会主动公布参加单位名单,便于群众监督查询,并做到动态更新。
省级医保部门按照中选企业自愿申报、主动承诺、保障供应和适宜在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配备销售的原则,统一发布《陕西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药品品种目录》并动态更新。《目录》主要为适宜在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配备销售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及代谢类、泌尿生殖、全身用抗感染类、皮肤病等常见病、慢性病为主的集采中选药品。
鼓励药店实际配备不少于50种
药店可适当加价其他“零差率”
各市区医保部门组织辖区内参加单位,在自觉遵循国家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从《目录》中自主遴选药品品种,其中具有特药管理属性的集采药品,仅限具有特药定点属性的医药机构选择;村卫生室按照集采药品应采尽采原则,可结合临床实际突破《目录》限制进行选择。鼓励医保定点连锁零售药店以统筹区为单位实际配备集采药品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单体零售药店实际配备集采药品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综合型民营医疗机构配备集采药品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专科民营医疗机构配备集采药品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种;村卫生室配备集采药品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种。
严格价格承诺。参加行动的中选企业应按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及时足量供应中选药品。药店应双标签公示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可允许适当加价,具体由各市(区)结合医保基金等因素确定;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须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
严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
违规将取消资格
强化药品供应保障,集采药品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配送到位。参加单位应符合相应贮存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不得违规向药品供应企业收取上架费、返点、回扣等。
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中做单独标记,严禁倒卖、串换、分销、跨省销售集采药品,严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严格落实药品信息化追溯规定,确保集采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各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五统一”标准执行不规范、超出承诺价销售、串货倒卖、不按协议结算货款、群众投诉查实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约谈、暂停或取消“三进”行动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该《方案》10月起正式启动实施,省级医保部门统一动态公布《“三进”药品目录》,各市(区)按照“申报一批、成熟一批、运行一批”的原则,指导参加单位按照“五统一”标准完成基础改造,组织签订购销协议、协调药品供应保障等,向社会公布“三进”行动参加单位名单,并持续加强监测监管。对落实不力、存在问题的参加单位及相关企业,积极采取提醒、约谈、通报、信用评价等措施处置。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琳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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