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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社会新闻 男子地铁被诬陷偷拍案宣判 道歉赔偿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2023-12-13 08:48:40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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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成都的男子何某某在搭乘地铁回家时,因鞋子上的金属饰品反光而被两名女子认为他暗藏偷拍摄像头。警方虽然证明了何某某的清白,但何某某认为两名女士并没有诚恳道歉,于是他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11月1日,该案开庭审理。12月12日,案件一审宣判,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判决认为,“误会事件被大众及媒体知悉系源于何某某在网络发布信息”,因此,对于其要求两女子和成都地铁运营公司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新闻回顾

  称两女子道歉没有诚意

  男子拒绝接受

  今年6月11日,何某某在成都地铁上被两名女生指控偷拍,民警调查后为他澄清,但女子敷衍道歉。

  何某某在自述中称,当天自己和同学聚完餐后乘坐地铁回公司宿舍。给一对年龄较大的夫妇让座后,其站到了地铁扶手的位置。突然,两名女生站起来,大声质问他是不是在偷拍,称怀疑他在用小型摄像头偷拍。随后车厢的列车安全员走过来询问事情经过。

  他表示,其中一位女生说他鞋子上有摄像头,看到他鞋子在闪烁绿光。另一位女生也说:“就是他的鞋带最前端那里,刚刚闪了绿光,我们看过去了他就把它关了。”他说,后来警察来处理此事,“警察拿出了手套及执法记录仪,在执法记录仪的拍摄下,在办公室内全员的目光下(包括两位女生),帮我脱掉了右脚的鞋子,仔细地检查了鞋带,鞋舌,鞋垫下位置,随后又脱掉了左脚的鞋子,重复了一遍操作。随后警察站了起来,对我和旁边的同事说道,我已经检查过了,鞋子没有任何问题。”

  何某某猜测,事实应该是列车快到站时两边的广告牌照在鞋子上,折射出了绿光,让两个女生误以为是摄像头,然后列车到站,绿光消失了,两位女生误以为是关掉了摄像头。

  他称,此前在等待警察的过程中,女生曾表示“放心,我们错了我们会给你道歉的”。然而事情澄清之后,其中一人飞速说了一句“帅哥,对不起”,转身就要走。他认为这个道歉没有诚意,拒绝接受。

  后续警方调解时,其中一个女生解释道,“这个我们又不是为了我们自己,我们是看到旁边其他人的隐私受到了影响。”最终,双方没有和解。

  法院判决

  两女子称男子鞋面有闪光点

  怀疑是摄像头产生纠纷

  12日,本案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6月11日,何某某乘坐地铁从犀浦前往世纪城。22时32分许,同车乘客罗某某、曾某某发现何某某鞋面有闪光点,因怀疑是“摄像头”双方产生争执,何某某自行脱下右脚鞋让二人查看。地铁安保员巡逻至此处,听到罗某某、曾某某反映后,用手拉了一下何某某右胳膊随即放开,通过对讲机向车控室汇报,随后询问三人是否愿意就近下车解决纠纷。得到同意后,安保员引导三人在锦城广场站下车,并在该站下行站台处与值班站长交接。何某某自行脱下鞋袜,值班站长告知何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无权检查,并应何某某要求报警。23时05分许,民警到达锦城广场站站台。在此期间,各方均未发生肢体接触。民警询问纠纷事由后让何某某穿上鞋,并引导三人乘坐地铁前往警务室。

  民警确认不是摄像头后

  两女子道歉

  23时17分许,何某某先行进入火车南站警务室,民警检查鞋子确认无摄像设备后随即对警务室外的罗某某、曾某某澄清。23时19分许,罗某某、曾某某进入警务室,罗某某向何某某鞠躬道歉:“帅哥,对不起,我们误会你了,真的对不起”,曾某某在其后点头道歉:“对不起,我们误会了”,何某某回复“你们道歉是你们的事,我肯定是不接受的”。何某某情绪激动,民警让罗某某、曾某某到警务室外等候。随后,民警登记三人基本信息,查看罗某某、曾某某手机相册,并删除何某某相关照片。罗某某、曾某某提出因误会耽误了何某某的时间,由她们承担何某某回家的打车费,何某某拒绝。民警对整个事件过程及情况形成《接(报)处警登记表》,何某某、罗某某、曾某某在登记表上签字。后何某某先行离开,民警对罗某某、曾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误会事件被大众及媒体知悉

  系源于何某某在网络发布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曾某某的涉案行为应当分为当时及嗣后两个阶段予以评价。

  首先,纠纷发生当时,罗某某、曾某某误以为“鞋面闪光点”系摄像头发出亮光,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及自身权益提出质疑,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其行为方式存在不妥。同时,因纠纷发生于晚间,行人不多,并未引起车上乘客及车站行人的围观及讨论,该误会事件虽对何某某造成影响,但影响范围较小。鉴于报警处理后,罗某某、曾某某已及时当场道歉,接受民警的批评教育,并主动提出承担交通费予以补救,二人的道歉方式与误会影响的范围及程度相当。

  其次,纠纷嗣后,罗某某、曾某某及车上乘客、车站行人未在网络、媒体等社会层面上散布信息,误会事件被大众及媒体知悉系源于何某某在网络发布信息,也即嗣后行为影响的扩大系何某某在网络发布的信息所致,因此该事件在社会公众层面的影响不应归责于罗某某、曾某某。因此,罗某某、曾某某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同时,何某某主张成都地铁运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需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案涉事件整个过程中,地铁工作人员系实施正常履职行为及安全保障义务,未与乘客产生争执,亦未实施剥夺、限制乘客人身自由或搜查乘客身体或侵犯乘客隐私的行为,无主观过错,因此成都地铁运营公司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综上,对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公共场所遇到冲突应保持谦抑的姿态和对权利的尊重,秉持冷静和理智,用礼貌平和的方式处理问题,理解和尊重他人的情绪和需求,以此实现人际氛围的提升,共同促进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 综合“成铁第一法院”微信公众号等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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