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一家三口和朱女士86岁的母亲陈阿婆四人共同居住在一套115平的房屋内,朱女士认为这套房屋是她2000年时全资购买的,作为唯一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物权。如今与母亲一起生活矛盾日益突出,且自己退休金微薄,难以维持日常开支,于是朱女士想到把房子置换成小户型房屋,获得现金差价,来改善生活。
朱女士:“ 我们的家变成一个战场了!我跟我女儿说话,母亲会横插进来,我教育我女儿时,她会说‘你现在才教育女儿,晚了!’一句句话把我气得,睡在床上一个星期都起不来。就像杨绛先生说的,你觉得这个环境不满的话就回头。”
朱女士自1988年起定居日本,直至2008年回国。1993年时,她与日本籍前夫诞下女儿,在女儿7个月大时就将其送回国,交由母亲陈阿婆抚养照顾,购置案涉房屋后,祖孙俩便住了进去。含辛茹苦养大了外孙女,如今,却被要求搬离住了20多年的房子,这让陈阿婆倍感心酸。
法庭上,陈阿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出,自陈阿婆年满60周岁至今,朱女士从未对陈阿婆尽过任何赡养义务,也从没有支付过赡养费,陈阿婆和外孙女共同居住在案涉房屋中也是要支付房租的。
朱女士:“母亲以前是可以居住的,现在她是变本加厉说这个房子是她的。”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徐芬:“以前为什么可以?”
朱女士:“以前她照顾我女儿,我作为女儿也有赡养的义务。”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徐芬:“她照顾你女儿的时候,她还不需要你赡养。”
法庭上,面对法官提出的如何安置母亲的质疑,朱女士表示可以让母亲搬去兄长家居住。不过,法官在此前的现场调查中了解到,陈阿婆儿子的住房面积狭小,没有能力接纳母亲同住。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徐芬告诉记者,陈阿婆儿子的住房建筑面积只有四十多平方,她儿子家里住了一家三口,是比较拥挤的,让陈阿婆入住显然是不现实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女士在需要母亲帮忙照料女儿时同意母亲入住,如今欲置换房屋,在未对母亲的居住做出妥善安排的情况下,要求母亲搬离,违反法定赡养义务,也有违公序良俗。
徐芬表示,朱女士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根本就没有考虑过,母亲从房子里迁出后该居住在哪里,虽然从法律上来说朱女士是房屋的产权人,但是也不能在没有任何可行安置方案的情况下,把母亲赶出去。
最终,上海一中院作出判决,驳回朱女士要求母亲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建议朱女士进一步和兄长协商,妥善解决母亲的居住问题。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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