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广告传播公司的18名员工手持 “白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共计15.9万余元。近日,静安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员工的诉讼主张。
刘争、曹彦等18名员工诉称,他们分别于2007年4月至7月进入这家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经营运转不良。9月,公司总裁称公司需要内资转中外合资,所拖欠工资会及时补上,但至今未兑现诺言,拖欠工资金额从数千元到3万余元不等。员工们向法院递交的证据是一份加盖公司公章的拖欠工资 “白条”。
该公司在法庭上辩称,由于经营发生了问题,现已退租准备清算,承认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但对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及拖欠工资具体金额不详。此外,公司曾于2007年11月上旬在媒体上刊登公告,称法人代表章遗失并声明作废。
法院从长宁区劳动监察大队了解到,该公司出具欠条一事属实,当时欠条是员工书写后交由财务人员核对,再让公司负责人看后盖章。法院认为,公司遗失公章公告是在出具欠条之后,且公告的公司名称与该公司名称不相同,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遂判决员工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