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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维权 全总重申煤炭行业职工行使安全生产“十项权利”
2010-04-12 01:40:3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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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综合消息 三个月内,湖南、内蒙古、山西、河南等地煤矿接连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既暴露出管理方面的问题,也凸显了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不能有效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近日下发《关于对煤炭行业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工会严格落实煤矿企业职工安全生产 “十项权利”,发动组织职工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据了解,为切实发挥煤矿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进一步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原煤炭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96年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通知》,首次明确煤矿工人安全生产的“十项权利”。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7部门又联合下发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赋予了煤矿井下职工“十项权利”。
    煤矿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包括,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检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工;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避灾路线不标识,工人有权不下井。煤矿不得因上述原因扣发职工工资、辞退职工。
    近日,全总紧急下发通知,针对日前连续发生的煤矿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暴露出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不能有效落实的情况,要求各级工会把落实煤矿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当作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头等大事,认真开展煤矿企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十项权利”的落实;针对“十项权利”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煤矿企业,工会要把有关情况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切实推动解决。
    通知还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加强煤矿企业职工 “十项权利”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方法,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各级工会组织要广泛发动职工群众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别是将在煤矿企业中普遍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重大隐患进行排查和监督整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工会要认真研究分析煤矿企业职工“十项权利”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推动落实煤矿企业职工 “十项权利”;煤矿职工因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而影响工作时,监督企业行政不得扣发其工资和给予处分。 (郑莉于宛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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