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人社局发布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调整西安市范围内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
新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具体有哪些变化呢?
一起来看看吧
01
待遇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含)前经过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19年12月31日(含)前已经死亡及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02
调整标准和原则
伤残津贴
1至4级伤残职工
每人每月分别增加
125元、118元、111元、104元
→ 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586.5元的, 增加到3586.5元
5至6级伤残职工
每人每月分别增加 97元、83元
→ 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900元的, 增加到2900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3586.5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453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207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 每人每月增加56元。
生活护理费
以2019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 每月3265.04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 每月2612.03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 每月1959.02元
03
费用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已将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 由用人单位支付。
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照 原渠道支付。
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
将于 2020年11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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