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因反诈宣传“一夜爆红”,到义无反顾地辞去民警职务;从尝试跨界涉足吃播领域,到喊话全国警方在线求职。如今,“反诈老陈”陈国平所走的每一步,都会受到网友们的关注……
“谁给他的权利随便用别人的肖像评论别人,我已经压力到了顶点。”28日,受舆论困扰多时的“反诈老陈”,首次在个人账号中宣布,将起诉一名900多万粉丝的网红评论员。
法治网记者注意到,这场起诉风波和“反诈老陈”26日的求职喊话不无关系。在喊话之举引发网友们的讨论时,一名有着965万粉丝的网红评论员刘雪松先后发布了2条视频,主题核心是“反诈老陈为什么哭”。视频中直接引用“反诈老陈”的视频片段,并对此事进行点评。
网红评论员刘雪松在视频中直言:“(老陈)当初脱下制服,是奔着钱去的,现在想浪子回头,拿什么金子来换……”
据九派新闻报道,陈国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曾试图给刘雪松发私信,希望他删除视频,但因对方设置而无法发送,评论区留言也未得到回复。“近千万关注量的大V说话应该负责任,不能不了解我的详细情况就乱说。”陈国平气愤道。
28日,陈国平更新视频,称将起诉评论员刘雪松,认为他未经同意使用自己的视频素材,涉嫌侵犯肖像权,且言辞有侮辱、诽谤之嫌。陈国平告诉记者,“我已经找律师了,起诉他不为钱,哪怕就让他赔一块钱,我也要起诉他。”
对于陈国平打算起诉评论员刘雪松一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他人肖像的保护,民法典第1019条做出了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自媒体引用陈国平的视频,视频中有他的肖像,所以自媒体侵犯了陈国平的肖像权,构成侵权。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告诉法治网记者,如果涉及的肖像权人属于公众人物,则是否侵权需要进行更为细致的考量。主流观点认为,公众人物在人格权领域应当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反诈老陈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主观上作为网络主播,积极追求社会关注,客观上也确实获得了持续的社会关注,应属于公众人物。公众人物的肖像、行为等涉及公众的兴趣和娱乐生活,关系到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和舆论监督的开展,有必要对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进行限制保护。
马丽红律师进一步补充,就肖像权而言,除权利人事先声明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制作或使用的肖像或者涉及肖像的经济利益以及丑化、玷污、非法利用等情形之外,公众人物对于自己的肖像被合理的公开和评论等行为,应当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因此,如果不存在丑化、玷污、非法利用等情形的,需考虑反诈老陈的公众人物身份,对是否侵犯其肖像权应作出谨慎判断。
法治网记者注意到,早在2022年,陈国平辞去民警职务之际,就已说明了他离开体制的原因。彼时他表示:“主要还是因为流量太大,感觉在风口浪尖上,我一句话说的不合适,可能就会给单位造成舆情的麻烦,所以就想干脆辞职,以后自己担责。”
为了应对网上关于他被开除的揣测,陈国平还专门在网上晒出了自己的《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辞职原因中写明:“因长期睡眠不好、三叉神经痛、忧郁症严重、风湿病等身体原因,自愿辞去公务员职务。”
值得关注的是,网红评论员刘雪松在视频社交平台拥有965万粉丝。老陈告诉记者,刘雪松发布关于陈国平“奔着钱去的”等评论后,看完视频的网友不少都来骂他,评论的、私信的等等,各种方式都有。
评论员刘雪松关于陈国平的负面点评是否侵犯其名誉权?马丽红律师告诉法治网记者,作为公众人物,反诈老陈对于网络评论应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底线容忍网暴行为。如果突破了合理的尺度,使用侮辱性方式进行贬损,这就涉嫌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侮辱罪。因此,用明显贬低的语言对他人进行评论并对他人名誉和生活安宁造成侵害的,应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通常侵犯名誉权属于民事领域侵权行为,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他人即地狱’,网暴给人造成的伤害甚至可以波及无辜的家人,任何一句恶语都可能是压倒被网暴者和其家人的最后一根稻草。”马丽红提醒,任何人都不可能完全了解另一个人,因此,对他人进行评价时要尤为慎重,不能随意“口嗨”去伤害、贬损他人。营造清朗健康的网络环境,需要身处其中的每一个人都懂得尊重他人,敬畏法律,并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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