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提新车本来是件高兴事儿,可西安车主苏先生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他从西安市东三环华中星辉奔驰4S店购买的奔驰GLC300L,提车一个多月就出现防冻液管漏液,随后的一年多出现故障19次,他先后25次去4S店维修、沟通,苏先生多次提出换车,4S店均表示,故障次数“未达标”,没有达到换车标准,不予换车。
购车烦恼:买了奔驰新车一年多出现19次故障
苏先生说,2023年5月5日,他花费62万元,在西安市华中星辉4S店买了一辆奔驰GLC300L,本以为买了新车会有更好的生活体验,没想到,成为了麻烦的开始。
“这辆车第一次出现故障是在提车41天时,防冻液管鼓包渗漏,新车出现故障,我心里很不舒服,当时就提出换车,4S店说这个故障达不到换车标准,承诺给我维修,我当时也是抱着买了新车图个好彩头的心理,不想惹得心情不好,就认可了让给维修。”
“这次故障维修好之后,在我买车三个月的时候,问题又出现了,我的车找不到钥匙,打不着火,我联系4S店,他们说需要系统升级,连续5次去升级,依然解决不了问题。这次我又要求换车,他们还是说,达不到换车条件,我气的把车停在他们店门口,他们详细检查后,发现是钥匙有问题,又换了钥匙,这个问题算是解决了。”
但事情远远没结束,“从我提车到现在,出现故障19次,各种各样的问题,谁家新车能这样频繁出故障?”苏先生很气愤。
故障频繁: 最近这次后备箱关不上了
苏先生说,频繁出故障,现在他一开这辆车就有心理阴影,毕竟开车关乎生命安全,频繁故障的车辆让他的出行胆战心惊。
“前几天,新问题又出现了。”苏先生说,“车在行驶途中,突然还出现了气囊报警,我赶紧又给店方打电话,他们派人来检查,据说是一个插座没插,不知道后面还会不会再出现。”
“昨天(17日),车又出问题了。之前从后备箱取完东西后,用钥匙就能关住后备箱,昨天怎么都关不上,需要人使劲儿用力关,才能关上。”苏先生绝望地说,“我不想再修车了,这辆车前后出现19次故障,我为了此事往4S店一年去了25次,我认为我已经够好说话了,我现在要求换车,我怀疑他们卖给我的是二手车或事故车,不然怎么会这么频繁出问题?”
苏先生说,他的诉求就是换车。
4S店承认多次维修 但称换车条件“未达标”
7月1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来到位于西安市东三环的华中星辉奔驰4S店,见到了又一次来反映车辆问题的苏先生,记者看到,苏先生这辆黑色的奔驰GLC300L,多次按动钥匙上关闭后备箱的按钮,但怎么都关不住,苏先生用手关闭时,后备箱才关住了。
随后,记者和苏先生一起来到华中星辉奔驰4S店内,见到了对接此事的田经理,田经理表示,苏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在他们店里购买的车辆确实出现了几次故障,包括防冻液渗漏、打不着火、安全气囊报警、关不上后备箱,这些故障的确都发生了,他们也很抱歉,出现了问题也都在积极沟通解决。店方也拿出了一厚沓维修记录单。
记者询问,新车一年内出现这么多次故障,车主是否可以换车?田经理表示:“换新车的标准是同一故障出现4次,苏先生的不达标。”
记者又问,打不着火的问题维修了5次都没解决,是否能达到同一故障4次标准?田经理回答:“那是因为找错了故障原因,不算同一故障出现4次。”
对于店方的说法,苏先生不认可,他说:“他们说几次就是几次,怎么算一次?怎么算4次?都由他们说了算,这不是霸王条款吗?”
律师说法: 遭遇汽车故障应该这样维权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王舒律师表示,我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21年出台了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部门规章。其中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1.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2.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3.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4.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其中的三包即指包修,包换,包退。而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50000公里。
家用汽车不同于一般的消费品,属于大件物品,以上规定说明国家对更换车辆有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上述规定中的一个或几个情形才能更换。
本案例中,苏先生的奔驰车在一年多时间出现19次故障,仍在保修期及三包责任有效期内。4s店之所以只给他修车,不给他换车正是因为店方认为车辆没有达到换车的条件和标准。但他仅仅引用了同一质量问题累积维修4次这一种情况,不能排除苏先生的车辆或车辆的维修过程符合二十四条其他规定的可能性。如果苏先生的车辆故障及维修过程达到了法定的更换条件,仍然有希望换车。
另外,无论能不能换车,经营者因车辆质量问题给苏先生造成的各项损失是显而易见的,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是无可避免的。苏先生可以根据上述规章第三十四条:“发生三包责任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投诉;4.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进行维权。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毛蜜娜 实习生 赵昱涵 文/图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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